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

評2026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首席法官的演詞

我已多年不評論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詞, 這次評論只限首席法官演詞的其中兩課題。先岔開一筆, 談同唱一台戲, 以下是明報今天的報導:

【明報專訊】全國港澳研究會昨舉辦專題研討會,港澳辦主任夏寶龍發言時46次提及「行政主導」,稱這是特區政制重要原則,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要同唱一台戲,要多補台,不能拆台」,指明立法會「支持政府不缺位、監督政府不越位」。

香港過去數十年的法治基石, 強調的是司法獨立, 但自2020年後, 取而代之的是行政主導三權合作, 到了現在, 繪形繪聲的同唱一台戲, 不能拆台。以我的智力, 當然未必理解這些說話的睿智, 頭腦很簡單地想是否政府告你你就輸硬, 你告政府你也輸硬, 因為行政立法司法在同唱一台戲, 不能拆台。判你無罪或勝訴等同拆台嗎? 夏主任的定調, 於司法而言, 等同司法指導, 也是司法框架, 不能違反。那麼, CJ今年演詞中提到"香港的《基本法》、一般法律以及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均保證法院公正獨立,和人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演詞原文: Hong Kong's Basic Law and general laws, along with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s, all guarantee the independence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courts, and the right to a fair trial.) 又可以怎去理解? CJ這講法是拆台言論嗎? I lack the wisdom to reconcile the two. It denotes that my comprehensive ability is below average.

言歸正傳。

過往CJ的演詞很少直接評論正審的案件, 這次直接講黎智英案, 可謂迫不得已, 因為呼籲立即釋放黎智英的聲音太多, CJ不得不回應一下。CJ提出一個現實的法律問題: 

As regards calls that are sometimes heard to halt proceedings or prematurely release a defendant, based on reasons such as occupation, background, or political causes, it should be emphasised that such demands not only circumvent the legal procedures established to ensure accountability under the law, but also strike at the very heart of the rule of law itself.

這幾句很明顯在回應立即釋放黎智英的要求。認真講法律程序, 怎樣可以立即釋放被告?  在未定罪之前, 控方可以撤銷控罪, 在定罪之後法庭判處可以立即釋放被告的刑罰, 又或者行政長官在被告被判刑後運用《基本法》第48(12)條賦予的權力, " 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現階段控方沒可能撤銷控罪, 法庭也沒可能判黎智英可以立即釋放的刑期, 行政長官更沒可能赦免或減輕眼中釘的刑罰。所以, 要求立即釋放黎智英的人恐怕沒有提出實際的法律可行辦法, 只是一種政治口號及期許。我一直相信黎智英會死在獄中。如果可以繞過法律程序立即釋放黎智英, 相反而言任何人也可以被繞過法律程序無理收押。

至於在審訊黎智英的過程中有沒有展示法庭的公正性, 本案判刑後的上訴就可以看到這方面的分析, 至少我憑審訊時看到的報導的印象而言, 杜麗冰法官在與黎智英作供時的交鋒有關愛國的言論, 明顯是政治的表述而非法律的看法, 杜官已進入政治格鬥場, 現在看是符合夏主任的心意: 同唱一台戲。CJ曾經參加某些國家政策的學習會, 是否也屬於排演一 齣戲呢? 如果不想同唱或合唱或和唱, 甚至被幕後代唱, 可以怎樣? 或者像大馬爺, 到了65歲就享清福, 打下羽毛球和網球, 不再延任做CJ, 現在看就明白是充滿智慧的決定。多年前有次返港, 有人問我想不想跟大馬爺打羽毛球, 我耍手擰頭, 窮酸標少不敢高攀CJ, 況且對一直寫文批評法官也不方便。另一種不合唱的方法就是提早退休, 去年兩位上訴庭的女官就是例子。我以前曾經為前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被架空迫走抱不平, 後來看到近幾年DoJ刑事檢控科幾個猛人紛紛離職, 就知道David Leung沒有被迫走也遲早會走的。舊時人是做不到新香港人的。

第二個課題我想講的是首席法官張舉能在演詞中提及法庭的審訊程序, 講到被告的權利時, 講了以下的說話: 

Thes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govern all criminal proceedings in Hong Kong....A defendant may, if they wish, give evidence in their own defence. If they choose not to do so, the prosecution may not comment on that fact, and certainly no adverse inference may be drawn from it to establish guilt....

熟識刑事法的人都懂得避免批評被告不作供, 這種批評往往是上訴得直的理由。我覺得CJ不是籠統地講法律程序, 而是講終審法院在法律年開啟典禮前幾天(1月16日)聽審而判上訴得直的一宗販運毒品案: HKSAR and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FACC No. 2 of 2025。外判主控在該案的結案陳詞大肆批評不作供的被告黃瑞芳。 I quote from the judgment of the court:

7.  In his closing submissions prosecuting counsel said:

“Now, remember suspicion is not enough. If you only suspect that the defendant had committed the crime tha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give the benefit of the doubt to the defendant and you must acquit her. As the learned judge also said, the defendant needs not prove her innocence. She needs not prove anything. She needed not to give evidence. She needed not to call any defence witnesses and she only exercised her right not to give evidence and not to call any defence witnesses and no adverse inference can be drawn against her. The burden is all along on me, on the prosecution, but the fact remains the defendant did not give evidence.”

Later in his closing submissions prosecuting counsel said:

“Now, again the defendant’s case: you will remember the defendant exercised her right not to give evidence, not to go to the witness box. That’s her right. That’s fine. As I have said the burden is on me to prove the case. But I did not have the opportunity to cross-examine the defendant. I cannot ask her any questions. I did not because she elected not to give evidence and I am unable to test her credibility to test whether she is an honest person, to test about her reliability, whether what she says would be reliable. I have no such opportunity. But in any event, of course she had chosen to speak up in the video-recorded interview, but it is my position and it is my case that the defendant had not told you the truth and/or the whole truth about her story. ”

撇開"needs""needed"的文法錯誤不講, 問題都出在我加了綠色的幾句, 終審法院認為主控嚴重侵犯了被告不作供的權利, 也違反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4(1)(b) 條的禁止規定。本案的判詞也為日後陪審團案提供陳詞指引, 詳情請自己閱讀判詞。因為本案的判決提供了程序指引, 才使我推斷CJ該段演詞是有所指的。

近日觀看太多國際羽毛球賽事, 加上澳洲網球公開賽, CJ的演詞一直擱下沒評論, 直到看到夏主任的訓示, 標少這舊時人, 在新時代洪流淹沒之前, 垂死吐槽。海上生明月, 天涯共此時。

2026年1月19日星期一

殺馬

我寫blog以來收過兩封律師信, 一封是關於批評一個大律師表現而引發的, 另一封是關於某報社先人作奸犯科的, 他們都要求我撤回文章。我撤回了批評某大律師那一篇, 是多年前的事。我批評她的資料來自某司法人員, 考慮事件之後, 自知理虧, 因為資料不夠堅實。報社那律師信我就沒有理睬, 因為我依賴上訴案獲得的資料而作出批評的。我當然批評過不少法官和律師, 除了前述的一篇, 其他都沒有撤回。誰想告我, 放馬過來。

今早我刪去上一篇博文的第二段, 也把第二段引發的評論留言一併刪除, 原因很簡單, 這一段的文字及留言引致馬鹿病發, 使他留了不堪入目的一段文字。試想一下屠夫宰殺動物後, 把器官拿出來玩弄那種場景。我今早起來看到馬鹿留言那段文字, 就深深體會到孕婦妊娠早期噁心嘔吐的感覺。如果純罵粗, 我不會嘔吐, 有些人除了罵粗之外, 就沒有表達感受的能力和文采, 你不能夠要求殺豬的一面殺一面唸唐詩。但律師嘛, 受過訟辯訓練, 別人對你的表達能力有一定期許, 出口就像屠夫掏出器官來把弄, 那就應該去屠場或者風月場打工, 不要留在法律圈獻世。我認識一位朱某大狀, 他在法庭裏罵自己的客仔用的並非單字的粗口, 我聽到也感到非常難受和尷尬, 那位大狀儼然是個黑老大在罵自己的馬仔, 我真不明白當年港大怎出這種產品。在法庭偶然見到罵粗的場景, 一般是被告被判刑後罵官, 有的法官會對被告加刑, 有的會一笑置之。我就記得Gerard Muttrie做裁判官的時候, 有一次被告問候他娘親, 他笑笑口對被告說: Defendant, my mother is 80. Go ahead。我搖搖頭笑了出來, 深深體會Muttrie的EQ。

為甚麼要寫這一篇? 我就是要單挑馬鹿, 其他人請勿插嘴, 我不想他罵其他人。不管是牛律師馬律師黃絲藍絲, 我想看下真材實料的訟辯能力, 而不是解剖性器官的能力。我秣馬厲兵, 隨時候教, 只需衝著我來。

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

Barbarity

在黎智英案, 為其中一名被告撰寫求情信的是前高院法官李瀚良(Patrick Li)。Patrick是大好人, 我一九八幾年已認識他, 大家住在同一屋苑。Patrick曾經是我頂頭上司, 但我們最後一次通電話是2004年, 我移民後第一次回港, 跟他通電話交代一些事, 自此沒再聯絡, 關於他的新聞都是從媒體得知的。關於他近年最大的新聞莫過於2020年他和他的港大同學在報章聯署反修例的聲明, 他因此被左報攻擊, 也被馬道立照肺, 而且自此不讓他處理反修例衍生出的案件。在這背景下, 他退休後就沒有再被委任為暫委法官。反觀另一個涉及反修例的官員, 在立法會為肥女人擋箭的林美秀(Linda), 由國際法律副專員晉升為專員, 退休後被任命作平機會主席。我不會把Linda的擢升視為酬酢, 她是醒目女, 一早就知刑事法不太適合自己, 所以選擇了國際法這條路。

(十分抱歉, 我刪除了這一大段對某君的描述和相關的留言, 某君的留言實在太難頂, 我不想纏擾下去, 以圖耳根清靜。我老了, 太粗鄙的文字已吃不消。)

喜歡談政治, 不如談下美國的政治。委內瑞拉反對黨領袖Machado真的很不要臉, 竟然把和平獎牌轉贈特朗普, 以圖賄賂他把她安置統治委國。真正追求自由民主的人, 怎會走去哀求一個專制的暴君, 理應是道不同不相為謀, 這和平獎根本是頒錯了, 相比之下, 鄒幸彤才實至名歸。我等著看Machado懺悔, 相信不用久等, 等特朗普吞併格靈蘭, 然後再吞併加拿大, 那個在城寨中一直把特朗普奉若神明的劉姓YouTuber就可以當特朗普之奴了。不論伊朗是怎樣對人民行使暴政的政權, 特朗普可以怎樣合法地派軍隊入侵一個沒有宣戰的主權國? 講法治的人都躲到那裏去了? 黑暗時代的barbarity重臨了。

2026年1月10日星期六

Looking for justice

悉尼近日熱風來襲, 今天預測40幾度, 早上8時已30度, 熱氣逼人。凑巧思華在一個月前約我到她家barbie (英澳的俚語, 燒烤的意思), 真的熱烘烘。近日熱烘烘火辣辣的事情很多, 不知從何說起。前些時Bondi恐襲槍擊後, 總理原本只打算獨立調查而不打算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Royal Commission) 研究反猶太導致慘劇的成因, 情況像宏福苑火災後的爭議。宏福苑的調查, 政府不會理會社會的壓力, 況且提倡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的聲音很快就變成靜音了。但澳洲不同, 幾周以來, 不斷發酵, 變成政治的角力, 反對黨乘機發難。形勢比人強, 平庸的總理終於向現實低頭, 宣佈成立Royal Commission, 由退休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主持。猶太組織最初也反對這人事任命, 俗語有云: 上得床嚟牽被冚。後生仔女看不懂嗎? 即是得寸進尺, 得隴望蜀。連任命那一位退休法官都想插手, 不如叫以色烈派個人來好了。蠢話講完終於醒覺了, 對任命不再找碴子。其實獨立調查委員會有甚麼結論都好, 鐵一般的事實是以色烈滅絕人性的殺戮巴勒斯坦人共業的結果。我一向都痛斥恐怖襲擊傷害無辜平民的, 種族滅絕的行為就何止痛斥呢。有多少猶太人會對以色烈殺害平民感到可恥的? 視巴勒斯坦人為pariah, 他們就是該死的! 宏福苑大火使我落淚, 瑞士酒吧大火也使我落淚, 唯獨Bondi的恐襲我不曾拭淚。被槍擊斃命的15人當然無辜, 相比於數萬被以色烈屠殺的巴勒斯坦人, 連零頭也算不上。如果認為我涼薄, 對大屠殺坐視的人可以怎去形容? The Israeli atrocity outweighs the impact of the terrorists' attack.

我一直把特朗普視作黑老大, 我也一直批評美國在他治下成為偽民主宇宙最強的極權國家。我很少評論極權國家的行徑, 人家擺明車馬是極權的, 又沒有裝模作樣地騙你, 你可以批評痛恨甚麼? 但美國擺出一副公義的模樣行事, 好心不要再裝扮下去, 是王老虎搶親, 不是唐伯虎點秋香。為了國家利益, 國與國之間總是充斥着各種陰謀陽謀的, 在背後就培植勢力, 在幕前就做另一齣把戲。真真假假, 都礙於國際法規, 包括國際法及一些慣常的規則、禮儀、協定、公約等框框而不敢過份跋扈。打劫完你的家產, 然後美其名替你分配, 不如索性打劫完就送幾百塊車資讓人回家好過。沒有一個國家漠視自己的國家安全, 一方面增強武備, 另一方面與他國結盟。但特朗普只按自己章法出牌, 要搶奪甚麼都大條道理。我記得軍閥時代有這樣一個笑話叫小鳥吃餅, 三幾十年前我在《明報月刊》看到的, 好像是講吳佩孚。有一次打麻雀的時候他單吊一索, 有人打一筒出來他叫食糊。大帥, 這是一筒不是一索喎, 大帥反駁, 這叫小鳥吃餅。

看到很多Youtuber/KOL評論此事, 都不談國際法規, 把焦點放在背後的目的是怎樣打擊中共在阿根庭的利益, 怎樣部處精準云云。一面不斷批評一些國家的強權暴政, 另一方面對特朗普的惡行背書, 這些人只能談政治, 不能講法治。

以前流傳這一則法庭笑話: 律師在開庭的時候望着地下像尋找丟了的東西, 法官問: 你在尋找甚麼? My Lord, I am looking for justice.

每一天我都望著地下尋找。

2026年1月3日星期六

2026新年願望

Image去年我寫新年願望, 其中有這一段:

"終審法院坐落位置商廈林立, 但也不至於被緊密包圍, 這角度卻被三刃刀壓着。攝影師別具用心, 選這幀照片作聖誕咭的人也寓意深長, 含蓄的現實寫照。現代攝影, 加甚麼進去或删除不想入鏡的背景輕而易舉, 況且拍攝角度甚多, 上網找一下就隨便可以找到終審法院的獨照。也許只是我胡思亂想吧, 把珠玉看成俎上肉。在李國能當首席法官的年代, 是不寄聖誕咭的。大馬爺上場後, 2010年開始寄出聖誕咭, 那一年是UNICEF的聖誕樹咭, 之後的咭絕大多數是終審法院外貌的繪畫版, 2015年遷往昃臣道後, 終審法院外貌由炮台里1號改為昃臣道8號, 三刃刀壓頂第一次出現, 不叫人作遐想嗎? 如果主題是矗立的終院, 旁景豈不是太耀目了, 賓主難分, 或者終審法院也在掏出背靠祖國的心。"

我以為去年的批評會導至今年收不到聖誕咭了, 殊不知今年也收到遲來的聖誕咭, 依然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親筆寫的。

Image

今年的聖誕咭是終審法院法庭照, 多年以來第一次以法庭實景作聖誕咭的。去年那三刃刀壓終院的聖誕咭, 一直使我耿耿於懷。有時候只需心照不宣, 溢於言表, 也不想眼睜睜看到圖像。終審法院頭上架著一把刀, 是揮之不去的, 尤其是大馬爺退休後, 終院已變得保守, 《 國安法》生效後, 就更加保守。所以, 留在香港就要調節心態, 做新香港人, 不要死抱過去的自由尺度, 否則會跟自己的八月十五過不去。最近被收押的王岸然, 就是最好例子。拉誤殺都可以保釋, 扯上國安的案件, 不論大小都先坐班房。以前的保釋概念, 都要重新學過。不訥言也要慎言, 除非你能夠抵禦坐班房摧殘你的精神和意志。

不做新香港人, 可以嗎? 當然可以。堅守獨立批判和思考態度, 但不要輕易發表, 因為界綫太模糊, 扣你一堆煽惑和危害國安的帽子實在太容易了, 帶上法庭一定收押, 偶然會有一宗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但條件苛刻, 連阿Q都不會精神勝利的。

新年有願望嗎? 祝願世界和平嗎? 簡直是妄想, 2026年世界更紛亂。希望在法庭獲取公義也是在妄想, 法庭是當權者設定的遊戲規則的評判, 在框框裏跳不出來的。你只能希望自己及家人及朋友平平安安, 健健康康, 在自己心中的桃源過日子。

2025年12月16日星期二

寫在定罪之後

3司會審黎智英的判詞一出, 有人額首稱慶, 有人大肆批評, 標少作為一個毫無影響力的blogger, 為甚麼會一早認定黎智英是必釘無疑, 我相信很多人一早也沒有懸念, 只不過抱着有極渺茫的一絲希望, 像金多寶也有人中獎一樣。我一向都不是這樣看的, 同意裁決與否,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it has reached? 很久以前, 我回應讀者在本blog貼下左媒的見解, 認為可引用煽惑罪行檢控港獨倡議者,  9年多前, 我寫了這一篇文: 煽動港獨違憲, 必須依法嚴懲? 可是我認為極荒謬百年前作維護殖民統治的法例, 在23條未立法前近年已多次被引用作檢控, 包括黎智英被控的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這控罪在其他案件上訴時也獲法庭確認是合適的, 我死抱着原本的批評也沒用, 只能客觀看法律新思維, 反正任憑你怎罵怎批評, 也只能接受新思維。可能有人批評新聞自由收窄了, 既成事實, 只好慎言。在新常態下, 做新人類。好像我勸人投票, 其實投不投關我屁事, 但我不能呼籲別人不去投票, 犯法的事我從不做, 所以我安慰大家從壞蛋中挑較好的, 不這樣講我就會去賣咸鴨蛋了。

在新時代做新香港人, 包括新香港法官, 所以不要用舊的一套標準來批評你接受不到的新常態。我看陳教授在綠豆批評本案的判詞, 雖然只是很粗畧的批評, 譬如有關未訂立國安法之前黎智英呼籲制裁官員, 陳教授認為當時未有國安法, 所以不違法。但法庭接納控方的論述, 在判詞第36段粗略解釋了:

36.  Lastly, we agree with the submission of the prosecution that a defendant would be criminally liable even though the agreement in question was not illegal at the time he joined in but was subsequently rendered illegal by a change in the law, provided that the agreement remained in existence after the change of the law and that the defendant remained a party to that agreement with one or more persons with the necessary intention. Whether or not this is in fact the case is a fact-sensitive issue: see Agius v R[11]HKSAR v Ng Gordon ching-hang & Ors[12]. See also R v Boyle[13], where it was held by the English Court of Appeal that a charge of conspiracy to defraud could be brought under s.12(1) against conspirators who, before that section came into force, agreed to pursue and after that date did pursue a course of conduct which amounted to or involved the commission of specific criminal offences which would have been charged as a statutory conspiracy contrary to the Criminal Law Act 1977. This case shows that the making of a new agreement is not necessary for the Criminal Law Act 1977 to be applicable. It is sufficient that the parties simply continued to pursue their agreement as before. One thing clear though is that a defendant is not to be punished in respect of things done before the change in the law, but in respect of things done after that.

關於何謂「勾結」, 法庭同樣有交代, 雖然看似不成比例, 1800多段的判詞, 交代這些概念的篇幅實在太少。Again,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reach the conclusion it has reached?

本案最致命的是從犯證人(accomplice)指證黎智英, 法官是有耳聞目染之利,  可決定信納他們誠實可靠, 相反地認為黎智英言詞閃礫不可信, 這屬事實裁斷, 上訴也難以推翻。我當初看到一大堆從犯作供, 就可斷定黎智英無運行了。Again, the ultimate question is: Is the court entitled to accept the evidence of the accomplice and reject that of the defendant's?

有一點我要批評的是在156日的審訊中, 黎智英竟然上證人台52日, 佔了3份1時間, 我找不到究竟他被盤問了多少天, 但肯定超過52日的一半, 以78歲健康有毛病的老人來講, prima facie oppression, 法官應加以制止。

至於預測量刑, 我怎計算出來? 首先, 煽惑罪最高可判兩年監, 勾結罪案情嚴重的可處不少於十年至終身監禁。若勾結罪每條判十年, 煽惑罪判兩年, 總刑期是二十二年, 關鍵是勾結罪要只判十年, 而且沿用普通法的totality principle, 能否打折扣呢? 就算不打折, 年事已高的被告, 勾結罪判超過十年也不合情理, 所以我預測是不應超過二十四年的。

很多人只把主觀意願視為合理準則, 總是忘記審視客觀事實。我多次預測難以預測的判刑, 誤差都不大的。

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

寫在判決之前

昨日悉尼Bondi沙灘發生的槍擊案釀成16死, 針對的是猶太人。悉尼槍擊事件, 三朝兩日就會發生一宗, 一般是涉及黑社會幫派之間因爭奪利益的仇殺, 偶然會殃及無辜, 一般市民根本不太擔心, 像Bondi恐襲屠殺, 很少發生在澳洲的。以色列總理譴責兇徒之餘, 譴責澳洲政府沒盡力確保猶太人的安全。其實以色列在美國的默許下, 在中東屠殺了多少平民, 以為一定沒有pay back的時候, 我一直都譴責恐怖份子的暴行, 同時更譴責以色列滅絕人性的惡行和美國作幫兇的角色。

我另外一直講的是黎智英guilty like hell, 今早的裁決, 結果只有一個: guilty as charged。不是因為我一向不喜歡蘋果的風格, 而是「勾結」一詞在三司會審下, 你以為還會有有利於肥佬黎的interpretation嗎? 把肥佬黎的行為視為「勾結」, 連liberal-minded的標少也這樣看, 何況是三位國安法的法官。三位之中, 杜麗冰十多年來一直被我批評, 我不喜歡她是眾所周知的, 但我批評她是以判詞作依據的, 以前李國能和馬道立兩位終院首席法官, 說過多次法官是可以批評的, 我連終審法院也寫了萬多字大肆批評, 又怎會怕批評杜麗冰? 我從不會謾罵的, 否則一早就像潘焯鴻被控民事藐視法庭了, 潘焯鴻在Qeenie Au Yeung席前認了罪, 希望嬌滴滴的Queenie不會判他坐監。其實我以前也為杜麗冰抱不平, 十多年前當杜麗冰署任了高等法院法官十年也不升正, 我也為她發聲。我一向對事不對人。本案的三司, 李素蘭是比較被動的, 論能力, 李運騰最強, 我相信他是寫本案判詞的主筆。相對而言, 李運騰是釘官之中比較開明的, 在大時代法官也身不由己。

今午理應不會判刑, 判刑要另摘日子。怎判? 天曉得, 無先例可援, 但我相信是18至24年之間。我以前說肥佬黎會死在獄中, 也說過不用旨意特朗普可以打救肥佬黎。

孟子見梁惠王。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

特朗普會“何必曰利”嗎? 發你的千秋大夢, 這種夢只會無知的侵粉才會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