咁好喇,今次政府個修訂,其實最值得講既,係下面個部份。
今次政府修正案個重點,其實係第107(B)段。
第107(B)段係咁樣寫﹕
107B. 就國家安全教育等事宜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政務司司長可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特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或為加強就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向其認為適當的人,提供意見或發出指示。
要加衣段,就好似份文文件入面附註32咁講﹕
32 建議修訂是因應議員在審議條例草案時認為,為確保更好實施《香港國安法》中有關推行國家安全教育的要求,應在《條例草案》中賦權身為「憲法和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主席的政務司司長,就國安教育的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示。
衣段野又可以聽錄音,由115820開始到120335 -- 我真係覺得衣條好過份,所以聽曬成段有關既修正案既審議,好彩都只係幾分鐘。
係成個審議入面,得3個人發言﹕吳秋北一貫硬膠唔洗理,之後謝偉銓係廢話,到次後葉劉問左樣make sense既野﹕個指示有冇約束力,違反左有冇罰則。
咁條例冇寫到約束力同罰則,咁個官就答佢,冇。個官之後話,又不過,如果係公務員唔聽指示,都有其他方法處理例如紀律行動。
咁就完左喇,冇人再問野喇。
咁呢,葉劉問既係有sense,不過都唔係重點。個重點係,第107B條個寫法,以法律草擬黎講,係錯到墮落既層次。
即係,一條法例去賦權官員或某些人員可以發出指示,其實唔係新野。
例如,證監或者保監衣類監管機構,可以向某些人員發出指示,要求佢按某些條例去交出某些文件,你睇新聞都成日見;唔睇新聞,就自己去政府個法例網search「發出指示」喇,有成條證監相關既例比你。除此之外,條例都寫明,如果某人唔交指示,係會有罰則有後果。
又例如,廢物處置條例 都可以發出指示,就進出口廢物既許可證內容「發出指示」。類似既係,好多危險品呀航海都賦權個署去發出指示,例如消防署可以就某類物品點存放有指示,或者係向特定既人例如機長船長發指示。
不過,今次國安法第107(B)就真係劃時代既寫法﹕政務司司長可以「向其認為適當的人」發出指示,咁即係包唔包括特首、法官、或者任何監管機構既人﹖
我冇仔細搵,我都求其係個result既第二頁搵到《水務設施條例》相關條文係咁寫﹕
6.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1)行政長官可向水務監督及除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以外的任何公職人員,就一般情況或個別情況,對於他們根據本條例各自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等事,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獲得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發出指示的人,在根據本條例行使其權力或執行其職責時,須遵從該指示。
做法律草擬,第一樣要做既就係有冇類似既條文出現過,以往人地係點寫。衣條水務設施條例既寫法,本身個對象都只係「公職人員」,不過都仲要考慮埋 應唔應該向法官發出指示 -- 儘管水務設施同法官應該冇咩關係 -- 但係條例都要咁樣小心去寫。
而家第107(B)咁樣寫法,我就真係唔知政務司司長係米做左太上皇 -- 又不過,好吊鬼既係,葉劉已經問左,政府亦都答左,條例係冇罰則約束力,咁政務司司長要特首或者法官做乜,咁又可以唔聽佢講既。
不過,總結既係,第107(B)擺明係因為班尊貴早兩日廢UP,話應該要加埋政務司司長既角色落去,所以就整左條咁既野。但係,律政司做法律草擬時,就因為趕時間定唔知點解,用左個唔用腦冇約束力既應酬式寫法 -- 點知又比佢過到關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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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講多次喇。
你要係法例度寫明,某人可以發出指示,通常係會明確指定 「被發出指示既人」係咩人 (例如咩規管既人員、定係某類別公職人員、某些從業員之類) ,又或者會列明「被發出指示既個案」係咩;同時間,條例都會指明「被指示既人」要做既係咩野 (例如要移除某些野,提交某些野,按條例去做某些動作行為等);而個法例,亦都通常會有 遵行既時限,違反既後果等等。
而定家第107(B)咁樣寫法,就真係墮落,為寫而寫,將香港既法例攪到好似大陸咁樣,法律為政治服務 -- 而硬膠既係,班做政治SHOW既尊貴又竟然唔識,又或者好似葉劉咁扮朦,咁都收貨,真係為做SHOW而做,將法例當成唔知咩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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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我已經唔係逐條條文同你睇,亦都唔似林妙茵咁得閒聽會。
不過,咁都比我發現咁多痴媽根既野,今次23條真係再次體現多快好省既立法程序,仲要堅到連法律草擬科都配合埋你,就真係香港開新篇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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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之前講左喇,今次條草案第4條,對於「國家安全既定義」係「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
而家第107(B)規定政務司司長要「推行國家安全教育」,就唔該推行曬上面所有野,教育下社會咩係「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至於領土完整,之前教育局審批左既中學教課書竟然比大陸海關話違反國家法律,講埋咩九段線同釣魚島地圖。咁教育局擺明就違反左國家安全,咁你唔拉佢都好,就唔該要做埋教育局個範囉 -- 事關,而家第107(B)已經規定鳥。
************最後,打橫黎講架下,不過冇人問過D官既立法原意係乜,就假如條例通過之後,法理上唔可以排除下面個情況﹕
如果政務司司長為左推行國家安全教育,又認為 阿誠哥適合提供某個場地做活動 (我已經唔講叫佢贊助或者捐身家....),咁政務司司長係米可以發出指示要求佢無償借出場地呢﹖衣個冇違反基本法對私有產權既保障掛﹖
如果咁都講得通,要解決財赤或者要幫補政府,原來都好簡單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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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