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通脹原來不像你預期

_2020031616102237818

「三軍未動,糧草先行」,三千大元消費券還未使用,商戶已先行加價。青洲坊會亦指出容許商戶加價只會令政策的成效大減。百物騰貴,究竟是奸商無良,還是加價有理?

疫情下百業蕭條,親身經歷就連搭的士都會收齊頭車資再講聲多謝,做生意又何德何能去加價?新冠肺炎的死亡率因病人年齡有異;疫情對各行各業的影響也有不同。君不見一向以旅客為主要客源的手信店,非但沒有加價,反而作買一送一優惠促銷?根據網上各大討論區的帖文,加價的店舖大多關乎市民一般衣食住行,本身生意就不太受疫情影響,一系列的刺激經濟措施出台後,更進一步推高需求,價格上升實為意料中事。

通脹並不一定是負面的詞語,很多國家在推行經濟政策時都會以2%的通脹率為目標,皆因通脹一定程度上反映經濟增長;但通脹猛於虎,在於市民手上的鈔票購買力下降。昨日買到的一杯水,今日以同等價錢只買到半杯。樂觀的人會說「還有半杯水」;悲觀的人會說「只淨半杯水」;而想法奇怪的經濟人會說「半杯水是好是壞,要看杯子的容量有否增加」。是的,通脹好與壞,在乎收入的增長是否跟得上。以收入中位數16,000元計算,消費券的金額等同收入增加了18.75%,對比3月份2.47%的通脹率,打工仔的實質收入還是增加了。

佛利民 (Milton Friedman) 曾言:Inflation is always and everywhere a monetary phenomenon.意思是通脹的成因是有太多貨幣追逐有限的商品,以有涯隨無涯,殆矣。雖然澳門實行聯系匯率制度,並不能自由控制貨幣供應,但現時市民手上的確多了三千元可用。從政府補貼的角度分析,補貼總額會由供求雙方對分。消費者從中得益多少,消費券的成效又大減了多少,且要看商品的供應彈性。

超譯基本法第二十二條 - 中聯辦是否中央政府所屬部門?

截圖 2020-04-19 上午4.40.05

早前香港中聯辦發聲明指「國務院港澳辦和香港中聯辦是中央授權專責處理香港事務的機構,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香港特區政府亦有發新聞稿指出「中聯辦是中央政府在港設立的機構,但不是《基本法》第 22 條第 2 款所指『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而同屬特別行政區的澳門,《基本法》中亦同樣有第22條的規定,相信香港中聯辦聲明中的解釋都適用於本澳。究竟聲明當中所謂「不是《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一般意義上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的邏輯何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本身就等於國務院。國務院轄下有26個部門,主理港澳事務的港澳辦以及港澳中聯辦並不在列,而是屬於「國務院辦事機構」。而香港中聯辦的前身為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根據簡介,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駐香港的最高代表機構,在1999年更名,為「中央政府派駐香港的機構」。

段的邏輯,港澳辦和中聯辦理論上的確不是「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也不是「中央各『部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這非一般的意義,就在於兩辦並非中央政府設立的「部門」或「機構」,而是兩辦就代表中央政府本身。於此定義下,兩辦就是中央政府在港澳的實體,亦因此不受基本法22條的

常言道:Common sense is not that common。香港政府三發新聞稿先承認後推翻中聯是按基本法第22條設立,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亦曾在2007年提交立法會中的文件中「錯誤地」把中聯辦歸入基於基本法第 22 條下中央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看來就連政府中人也未能掌握基本法條文的神粹,香港中聯辦的聲明的確可以令大眾對於基本法的認知耳目一新。

Reference: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http://www.mod.gov.cn/big5/regulatory/2018-03/22/content_4807615_6.htm

國務院組織機構

http://www.gov.cn/guowuyuan/zuzhi.htm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http://www.locpg.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https://www.basiclaw.gov.hk/tc/basiclawtext/images/basiclaw_full_text_tc.pdf

政府一晚三度出稿 稱中聯辦按基本法22條設立後推翻

https://news.now.com/home/local/player?newsId=38819

立法會CB(2)898/06-07(02)號文件

https://www.legco.gov.hk/yr06-07/chinese/panels/ca/papers/ca0123cb2-898-2-c.pdf

企業盈利與社會責任

無博企願提供大型酒店作隔離賀一誠呼籲博企負起社會責任: 論盡媒體 ...
Source: 論盡媒體

「今次都係你哋大考,澳門人睇喺眼入面、記喺心入面。」特首早前對六大博企呼籲要承擔社會責任,提供酒店房間安置隔離人士。澳門每年賭收幾千億,博企每年盈利都億億聲,「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賺錢愈多,責任就愈大?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單講就是賺錢之餘不忘普世價值如回饋社會、關心弱勢、推動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根據 Archie Carroll CSR 金字塔,企業社會責任可以分為四個層次,有關乎企業自身利益的經濟(economic responsibilities)和法律責任(legal responsibilities);以及超越利益的倫理(ethical responsibilities)和慈善責任(philanthropic responsibilities)。博彩業在澳門雖然被定義為公營服務,但博企都是私人公司,追求利潤無可厚非。博企在法律上也確有義務顧及澳門社會的發展。根據《第16/2001號法律》,博企除了每年要交35%的博彩稅外,也要撥出不多於2%「予一個以促進、發展或研究文化、社會、經濟、教育、科學、學術及慈善活動為宗旨之公共基金會」及不多於3%的收入「用以發展城市建設、推廣旅遊及提供社會保障」。前者為澳門基金會;後者主要指社會保障基金。兩個基金對澳門社會發展都舉足輕重,單以不願作隔離酒店指責博企全無社會責任,實在有欠公允。

要驅使企業負起更高層次的社會責任,靠的不是站在道德高地說教,而是要靠市場的無形之手。消費者期望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而企業維持正面形象也符合自身的長期利益。其實各大博企一直都有實踐不同的社會責任政策,只是在今次疫情中做得不夠多,被政府和輿論夾擊了一番。

芝加哥學派經濟學大師佛利民說過 There is one and only on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 to use its resources and engage in activities designed to increase its profits so long as it stays within the rules of the game, which is to say, engages in open and free competition without deception or fraud.」創造就業職位、投資基建、提高政府稅收,博企在追求盈利的同時,也在造福整個澳門社會。我好奇的是政府又會否因而在2022年的賭牌申請中「change the rules of the game」,要博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呢?

談WHO的國際防疫架構

「IHR」的圖片搜尋結果

新冠肺炎疫症傳遍全球,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sation)備受各方批評。其實WHO早在2014年西非爆發的伊波拉疫情中已被批評反應慢,足足遲了數月才宣佈疫情為公共衛生突發事件。[1] 世衛作為主要的國際衛生機構,究竟出了甚麼問題?

現時世上唯一一條有關公共衛生和疫症防治的國際條約,正是世衛的《國際衛生條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2]。如今大家身處全球化的年代,國際間人或貨物的流動關乎各國經濟命脈,因此條例在前言處已表明條例的目的是「to prevent, protect against, control and provide a public health response to 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disease in ways that are commensurate with and restricted to public health risks, and which avoid unnecessary interference with international traffic and trade.[3]。是否很面善?無錯,就是總幹事譚德塞經常掛在口邊的「世衛反對任何針對中國的旅遊及貿易限制」。世衛一向的立場就是要在防疫與經濟之間取得平衡,無關親中與否。

在《國際衛生條例》下,世衛的功能主要有兩個:一是評估疫情是否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4];二是根據疫情提出建議措施給各成員國防止疫情擴散 [5]。新冠肺炎疫情首先由中國而起,中國亦有根據規定通報此為潛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即使在泰國和日本已經出現病例,世衛在123日否認疫情達到PHEIC的標準,直至外國病例增加才於130日才將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6]。參考成員國的通報標準[7],武漢的疫情在1月份時已達到四個通報標準中的其中三個:Public health impact of the event is seriousThe event is unusual or unexpectedThere is a significant risk of international spread。但條例下並沒有列明評估PHEIC的標準,只是規定要以事實證據為基礎審視情況[8],但病毒傳播是以指數增長(exponential growth),數據容易出現滯後,世衛應有的功能是預警,而不只是如實的報告疫情狀況。

條例的框架下世衛雖然可以向發生疫情的國家核實資料的真確性[9],而且世衛在123日表示「中國分享疫情信息非常及時,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展現出相當高的透明度。」,但鍾南山日前接受《南方都市報》專訪時表示在118日帶隊到武漢示察時發現疫情實際比公開的情況嚴重[10],這是否表示中國通報世衛的疫情有錯漏之處?加上世衛收到的資料也預設不能公開給各成員國[11],而總幹事初步定性疫情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也要先知會爆發疫情的國家,得到同意後才可以提交緊急會議(Emergency Committee)審議[12],如此被動和不透明的機制正是招人口實之處。

在疫情被評定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世衛就可以根據情況提出臨時建議(Temporary Recommendations[12],正如我上段所說,這些建議都是以不過度影響國際旅遊及貿易為先。現時世衛的防疫建議措施主要包括出入境的醫學檢查,考查旅客的旅遊史,以至是隔離入境旅客等[13]。此類措施確實能有效防止有明顯症狀的疫症傳播,但新冠肺炎患者不少都是有傳染性的「隱形病人」,而根據中大醫學院的研究,有42%患者唾液樣本化驗結果呈現假陰性[14],因此這些防治措施的成效已大大降低。作為最後手段「封關」就不再是unneccessary,而是必要的措施。

A central and historic responsibility for the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has been the management of the global regime for the control of the international spread of disease.[15] WHO和《國際衛生條例》的最主要目的始終都是防止疫情擴散到全世界,一味著重「avoid unnecessary interference with international traffic and trade」實在有害無利。發展中國家因衛生常識較差,當然有較大機會發生疫症。但疾病無分貴賤,以「針唔拮到肉唔知痛」的傲慢態度應對疫症,再好的機制也會因為無人配合而失效。

 

Reference:

[1] See Experts criticise WHO delay in sounding alarm over Ebola outbreak, available at https://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5/nov/22/experts-criticise-world-health-organisation-who-delay-ebola-outbreak

[2] Se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available at 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43883/9789241580410_eng.pdf

[3] Id. Foreword

[4] Id., art.12

[5] Id., art.15

[6] See 世界衛生組織專家22日赴武漢調查,你如何評價WHO在疫情中的反應?, available at https://theinitium.com/roundtable/20200224-roundtable-zh-wuhan-pneumonia-who-reaction/

[7] Se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Annex 2, available at 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43883/9789241580410_eng.pdf

[8] Id., art.12

[9] Id., art.10

[10] See 鍾南山:封城早5 病例僅2 1月中抵武漢視察 前學生爆已現人傳人, available at https://bit.ly/3d8BZSf

[11] Se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art.11, available at 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43883/9789241580410_eng.pdf

[12] Id., art.12

[13] Id., art.15

[14] See Updated WHO recommendations for 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relation to COVID-19 outbreak, available at https://www.who.int/news-room/articles-detail/updated-who-recommendations-for-international-traffic-in-relation-to-covid-19-outbreak

[15] See 深喉唾液假陰性達42% 中大醫學院倡同時驗糞, available at https://bit.ly/2TZi14R

[16] See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Foreword, available at https://apps.who.int/iris/bitstream/handle/10665/43883/9789241580410_eng.pdf

以鈔票投票的抗爭經濟學

「黃店」的圖片搜尋結果"
Source: 巴士的報

文章見於愛瞞日報:https://bit.ly/2p0XyzW

週末在街上閒逛,看到一間開業不足三個月的茶餐廳已經頂手,轉為另一間咖啡室。市場上的優勝劣敗,得不到消費者的歡心,任誰都要離場。

法國哲學家沙特說過:「選擇」是人表現「自由」的方式。「反送中」所衍生的社會運動已在香港進行了超過四個月,近期流行是對「藍色」的店舖「罷食、罷買、罷消費」;對「黃色」的店舖則是以鈔票「懲罰」,希望建立一個經濟圈,養活一班同路人。

有人認為消費不應涉及政治,但政治因素可以是消費的一部分。市場經濟的特點就是「自由」,商戶可以經營任何合法的生意;消費者到哪裡消費,把錢花在誰身上,也是自己的選擇。做生意無非求財,香港立法會議員張宇人也說理解商戶為生存改變政治立場。自由市場跟民主制度有相似之處,兩者都可以展示民意。政客得到選民青睞,可以勝出選舉,成為建制的一員;商戶得到消費者的歡心,會得到市場的獎勵,也就是利潤。大教授張五常在八十年代已經提出「市場可為最民主的地方」,以鈔票投票定勝負,會比「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優勝。香港多年來都被選為全球最自由經濟體,現時民意不能透過政制反映,市民就以鈔票投票,創造出「黃色經濟圈」,以經濟自由表達訴求。

自由主義經濟學派如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海耶克(Friedrich Hayek)向來推崇市場經濟,認為只有自由市場能保障民主制度。且看現實中的香港,由殖民地時代到現在,這個全世界最自由的經濟體正正是由一個不民主的制度所建立。自由市場下並不保證能孕育出一個民主的制度。但經濟自由與政治自由實不可分,市場經濟需靠制度維持,而政府壟斷了建立和修改制度的權力。在香港這個「半威權、半民主」的體制中,因管治需要政治自由被不斷收緊,經濟自由也不能幸免。君不見有報導說成功「止暴制亂」後,國企會大舉進軍香港各行各業麼?在民主制度下,市場經濟是必然的選擇。反之,市場經濟的存在與否,就要看阿爺的意思了。

Reference:

民主與市場 - 張五常
https://bit.ly/31RxBA8

經濟自由和政治自由難分難解 – 曾國平
https://bit.ly/331tQti

論自由與大數據

選擇即自由

沙特說:「選擇」是人表現「自由」的方式,就如Adam Smith所提出的「自利」原則,所謂「理性的選擇」就是人永遠都會在「侷限條件」下作出對自己最有利的決定。「自利」其中一個侷限是資訊的透明度。經濟學假設人有「完全」資訊(perfect information),理性的經濟人可以無邊際地知道每一個選項的成本與得益。但現實並不完美,就簡單如去生果檔買個橙,我們也面對著「資訊不對稱」,我們並無法肯定那個橙究竟是甜還是酸。

大數據演算的分析結果無疑為理性的經濟人提供更多的資訊,但這個好處與「自由」無關。就如現在在我面前有兩個選項:

  1. 可口可樂 $5;
  2. 蘋果汁 $7,

而我銀包裡只有的10元,只有的10元這個「侷限條件」並沒有限制我以自己的自由意志選擇A或者B。選A或B都只是機會成本的計算。即使在「侷限條件」下,我都是「自由」地作出決定。

或者你會反駁,你只有10元,你並不能購買價值17元的維他命水,因此你並不自由。但你要知道,價值17元的維他命水在「銀包裡只有的10元」這個「侷限條件」下,根本不成選項,因此不用考慮,又何來不自由之說?同樣地,運用大數據,可以減輕甚至消除「資訊不對稱」這個「侷限條件」,就如現在我銀包沒有了10元的限額,變了20元,價值17元的維他命水也成為了我的選項C,我也一樣可以以自己的理性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選項,實踐自己的自由。

大數據消磨自由意志

正所謂「牛唔飲水唔撳得牛頭低」,人在無任何脅迫下而有意識地做出某行為,就稱得上具有「自由意志」。現時私人企業應用大數據的主流,是根據用戶的網上行為,經分析後作出度身訂造的回饋。例如Facebook會根據你讚好的帖文,再推送一些近似類型的帖文給你。朋友H喜歡貓,有貓的帖文必like,慢慢地他Facebook上的帖文就全都是貓。心理學上有所謂「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人會傾向接受自己認同的資訊。因此朋友H並不察覺他在Facebook上看到的帖文,是大數據演算的結果。他以為自己有接收或不接收資訊的決定權,但其實大數據的演算法才是真正的掌權者。在2017年Donald Trump當選美國總統後,網絡上一片譁然,表示網上輿論大多是支持Hilary Clinton,跟現實尤如平行時空,其實這就是社交媒體演算法造成的「回音壁」效應。演算法令大眾都聽不見相反的聲音,反而限制了資訊的流通。如此應用大數據反而不能為人提供更多的資訊,使得決策更有效率。在大數據的時代,彷彿所有人的行為都可以被預測,甚至被預知,所有影響人類行為的資訊被演算法一一安排好:你購買某本書是因為演算法根據你的購書紀錄而把它放在網頁上的推薦書目欄位中;你午餐吃A餐是因為手機程式根據你過去的外賣訂單而把A餐放在首位,「人可以自由地作出選擇」就只會是一個假象。演算法就如在一切萬物之上的「神」,將一切都安排好。世界上的所有都是根據他的「劇本」進行,所有人的行動都只是「被行動」,就如愛情小說中男女主角相愛,只是被作者一早安排好的事實,人並沒有選擇的自由。

大數據與康德眼中的自由

公權力亦有應用大數據,更與法律相結合,如內地正在實行的《社會信用評分制度》,收集市民的行為數據後再作分析,報以獎勵(加分)或施以懲罰(扣分),以規範市民的行為。評分過低的人會失去某些權利,例如買機票出國旅遊。本文不評論《社會信用評分制度》的好壞,但這個基於大數據建立的制度就完全不乎康德所說的「自由」。

康德認為自由是自願服從道德規條。人生而自由,因為人可以實踐理性,從而實踐自由。人如果只照動物本能行事,就只會是「慾望的奴隸」。在《三大批判》中的《實踐理性批判》康德有一句名言:「有有兩種東西,我對它們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們在我心靈中喚起的驚奇和敬畏就會日新月異,不斷增長,這就是我頭上的星空與心中的道德法則。」康德所說的道德法則是為定言令式 (categorical imperative),具有「普遍性」、「目的性」及「自律性」三個特質。

康德認為,以道德對待任何事物時,必需視之為目的,並不是手段。《社會信用評分制度》把行善的目的,扭曲為增加自己信用評分的手段。例如我把垃圾放入垃圾筒,並不是因為「保持環境清潔」是一件道德上的美事,而是為了加分的獎勵,或避免受到扣分的懲罰。在康德眼中,這樣的行為是不道德的,行善的動機只可以是善行本身,而不是作為其他目的的手段。

因避免被扣分而「把垃圾放入垃圾箱」的道德規條也不具有「自律性」,在《社會信用評分制度》下,道德並不源於人理性的善意,內心也不會真誠地信服道德的法則,因為規範行為的制度本身,只是外在的規條。在康德眼中,如果人只是為了服從外在的規條去實踐道德的行為,人只是「服從的奴隸」,而不是實踐真正的「自由」。

讀終審法院第94/2019號案 - 禁止集會重點不在「目的違反法律」

legal

文章見於愛瞞日報:https://bit.ly/2LWnZiZ

早前有市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終院撤銷治安警察局不容許主題為「促請各地(尤其香港)警察機關嚴格遵守《禁止酷刑公約》,不要向和平示威者及被剝奪自由之人士實施足以構成《公約》第一條所禁止之『酷刑』及第十六條所禁止之『殘忍、不人道……待遇』之武力」集會的行政決定。終審法院於9月30日早上作出判決,裁定兩名集會發起人敗訴,維持治安警察局不容許集會的決定。

坊間輿論把敗訴的重點放在對集會主題的「政治審查」,認為反對警察暴力是一個違法的集會目的。但終審法院合議庭法區利馬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不同意裁決,理由是集會的主題並不足以構成第2/93/M號法律第2條下的「目的違反法律」。其實終院的判決書中都沒有著墨論證集會目的違反了哪條法律,只是同意治安警察局的觀點認為集會主題違反了「善意原則」及超出了行使「批評權」的範圍。

那麼終審法院是基於甚麼理由禁止上述主題的集會?終院在判決書第16頁提出了一個治安警察局反對集會的批示中沒有出現過的觀點,表示「若澳門警方容許舉行集會,則極可能被人解讀為認同上訴人對香港警方所作的指責,認為香港警方對遊行示威人士普遍使用了酷 刑及殘忍不人道的暴力手段,有變相干預香港特區司法、監警機關 等對香港特區警察機關應對暴力示威活動所作定性之虞。」終院再在之後幾段引用《中華人民公和國憲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條文論證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立法、司法機關不得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部事務。終審法院認為「不得相互干預各省、市、直轄市及特別行政區各自依憲法及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本原則。

判決書中引述法學教授José Carlos Vieira de Andrade表示「只有在為了維護另一項同樣受憲法保障的價值或利益時方可限制基本權利的行使。」終院認為維護以上所述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本原則比澳門居民的集會權及示威權更為重要。有權限當局不能「容許或創建平台容許任何機構或實體或群體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因此裁定治安警察局可以根據第2/93/M 號法律第2條不容許進行集會或示威。

其實按照終審法院的思路,即使上述集會的目的如同法官利馬所指並未構成「目的違反法律」,澳門警方都必不可能容許,因為容許集會的決定是違反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本原則,是一個違憲的行為。但終院沒有解答的是:為何警方容許示威集會會「極可能」被人解讀為認同集會發起人的訴求?

 

Reference:

澳門終審法院第94/2019號案

http://www.court.gov.mo/sentence/zh-b94c1d08b129e03f.pdf

第2/93/M號法律 – 集會權及示威權

https://bo.io.gov.mo/bo/i/93/20/lei02_cn.asp

 

沒有信心,制度甚麼都不是

文章見於愛瞞日報:https://bit.ly/2kd9PPn

評級機構惠譽(Fitch Ratings)近日下調了香港的信貸評級,由「AA+」調低至「AA」,評級展望由「穩定」降至「負面」。信貸評級乃量度違約風險的標準,講人話就是借錢唔還的機會率。我要問的問題是:誰破壞了外界對香港的信心?

制度(Institution),是經濟發展的基石。在全球化的今天,制度是外界給予一個經濟體信心的主因。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靠著制度的改革,引入了市場經濟和私有產權的概念,成功取得驕人的經濟成就。又來看一看數據,發現原來有過半的外資都是透過香港流入內地(1);再看看上海的自貿區,搞了多年都了無起色,友人戲稱變成了「自己貿易區」。(2)為何會有這種差別?答案就在於世界對兩地制度的信心的差異。

建立「制度」,都是為了「信心」二字。和理非罷工、塞機場;勇武者破壞公共設施、佔領道路,無疑造成經濟損失。酒店業、零售業和旅遊業首當其衝,也令有意在香港營商的投資者卻步。即便如此,抗爭者也沒有能耐破壞香港的制度。林鄭特首也表明近月的事件沒有削弱法治和「一國兩制」,叫投資者安心。(3)而根據香港中文大學發表的一份現場調查報告,參與這場社會運動的人有近7成持有大專或以上學歷(4),這類人被認為是社會上生產力較高的一群。短期內香港的經濟表現會受局勢不穩影響,但於長線而言,抗爭者並沒有令香港這個經濟體的潛在產出減少。反而是政府和警隊在一連串事情中的處理手法,撼動了香港市民對整個制度的信心,現時有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表示不信任自己的政府(5),為歷史新高。一個遊戲,有玩家破壞規則,尚有管理者監管;但如果遊戲的管理者不依遊戲規則,玩家又制衡不到的話,大家就自然會退出不玩,這簡單的道理才是影響長期經濟發展的因素。

凱因斯早在《通論》(The General Theory of Employment, Interest and Money)中以 “Animal Spirit” 說明大眾缺乏信心是造成30年代美國經濟大蕭條的原因。凱氏提出的解決辦法是以政府干預,重建群眾對市場的信心。由香港政府牽頭,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是令大家對制度重拾信心的關鍵。

 

Reference:

(1)    Why China Still Needs Hong Kong

https://bit.ly/2TC9mn6

(2)    《路透社》形容上海自貿區「慘況」:企業撤離,剩「殭屍戶口」

https://bit.ly/2lD6Fow

(3)    林鄭不同意惠譽下調港評級 稱近月混亂沒影響法治及一國兩制

https://bit.ly/2m0fCIt

(4)    「反逃犯條例修訂示威」現場調查報告

https://bit.ly/2k1GtTQ

(5)    市民對香港特區政府的信任程度

https://www.pori.hk/trusthk

為旅客稅計計數

文章見於愛瞞日報:https://bit.ly/2WABydU

澳門旅遊局正在展開《澳門徵收旅客稅的可行性研究》,坊間大多表示支持徵收旅客稅,認為可以減少旅客的數量,舒緩澳門街「迫爆」的情況;財政局則表示徵收旅客稅會降低旅客的訪澳意欲,亦不利於推動澳門與內地深度融合。誰是誰非?要視乎邊際上社會的整體利益有否提升。

Image
Source: 論盡媒體

整體利益如何量度?時下流行大數據,我們就來睇大數。簡單的數學題:旅客人數 x 人均消費 = 旅客總消費。2018年全年有3,500多萬旅客入境,扣除博彩消費後,人均消費1,946元,總消費為696.9億元。

澳門社會的整體利益,就在於那近700億的總收益。正所謂返工為出糧,再多的旅客,沒有錢收,都是白做。旅客人數從來不是重點,人均消費才是王道。2018年澳門過夜旅客人均消費為3,041元,比不過夜旅客的777元相差近4倍。也就是說我們只要為澳門吸引多1位過夜旅客而少招待4位不過夜的旅客,總收益是沒有變動的。

參考近期外國的例子,日本從2019年1月起向旅客收取1,000日元 (約73澳門幣) 的離境稅。2019年2月份日本的旅客人數的確下降了3.2%,但在3月份已經回升,甚至已經超越之前未有收取離境稅時的人數。是需求定律錯了嗎?當然不是,相信大家都會同意去日本旅行並不是因為平,要平可以有很多地方選擇:台灣、泰國、馬來西亞都是又平又好玩的目的地。而選擇去日本旅行一定是有其他原因,例如嚮往東京迪士尼的童話世界,想去九州浸溫泉,順便食隻廣島蠔,或者在富士山下體驗武士道精神。這類日本獨有的非價格因素足以抵銷離境稅對旅客人數的影響。

收取旅客稅就正好等於設立一個篩選機制,把那些只是因為零團費,純粹因為成本低而選擇來澳門行個圈,需求彈性較高的人隔走。留下的就會是懂得欣賞澳門價值,留多一兩晚,需求彈性較低的「深度旅客」。不但可以減低旅客爆棚的亂象,又不會減少旅客帶來的收入。

/

Reference:

2018旅遊統計

https://bit.ly/2Me9n0C

Overseas Residents’ Visits to Japan

https://bit.ly/2JUAqLU

「黃…黃牛的事,能算刑事麼!?」

Image

文章見於愛瞞日報:https://goo.gl/g3unTz

常言道:「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蝕本的生意無人做。」炒賣並不是新鮮事,炒股炒樓炒iPhone更是日常事。但唯獨有一樣,好像大眾都不接受炒賣,先有久石讓音樂會,再有黃子華楝篤笑、五月天、張敬軒演唱會門票,大約在兩星期前的黃牛之亂,令「好打得」的林鄭特首都表示會考慮將炒賣康文署場地節目門票列為刑事罪行。究竟黃牛飛有何魅力,令大家都對此嗤之以鼻?

黃牛飛出現的原因,坊間已有很多文章解釋,大概就是主辦方定的門票價格比「市價」低,因此令黃牛黨有利可圖。有很多人會覺得以官方價買入門票再以高價出售是不道德的,因為高價會令真正想欣賞節目的人卻步。即使願意亦有能力付出黃牛的「市價」購買門票,也是「助長黃牛黨」。

為何我們會覺得炒賣門票不可接受?其中一個答案可能是高於定價的門票令整個表演節目都變質了。就如黃子華所言:「表演者與團隊努力付出,全心準備棟篤笑表演節目,黃牛黨唔需要付出就可以賣貴幾倍價錢,長期支持者卻要承受這些黃牛飛。」著名哲學家Michael Sandel在《錢買不到的東西》一書中也有提出過類似的例子:紐約市公立戲院阻止紐約市民用錢僱用排隊黨在中央公園領取免費的莎士比亞劇表演門票,理由是這樣不符合「公園裡的莎士比亞」的精神,劇場的使命是讓社會大眾,不論是誰都能親近偉大的戲劇。雖然大家都會認同欣賞演出不是必需品,但表演者把門票價格定得比較市價低的原意,是要令更多人可以入場,以回饋大眾的支持。但黃牛黨的出現,就令演出的原意變質,令整個場地充斥黃牛飛的銅臭味。

那為何會有人即使有能力付出高價,也不願意幫襯黃牛黨?除了助長歪風這個解釋外,更有說服力的是他們覺得購買黃牛飛並不公平。在這裡跟大家玩一個行為經濟學的經典實驗:「最後通牒」。假設有人給你$10,但要得到這些錢,你一定要將$10的其中一部分分給一個陌生人,分成的比例由你決定。例如你可以分$1給陌生人,留$9給自己;也可以分$5給陌生人,留$5給自己。如果陌生人同意你的提議,大家就按協議的比例分錢;而不同意的話,交易就告吹,大家都得不到分毫。實驗結果顯示,分成的比例要超過大約三成,也就是起碼分給陌生人$3,他才會同意交易。這與傳統經濟學的推論大相逕庭。傳統經濟學認為擁有$1起碼比甚麼都沒有好,所以不論分成比例是多少陌生人都會答應。同樣道理,在購買門票的情況中,不論門票價格有多高,只要觀看表演所獲得的滿足感大於付出的成本,人都會去買票入場。但就正如「最後通牒」的實驗中,金額分成比例太低的話,人們會覺得不公平而令交易告吹。人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黃牛價,但如果「食水太深」的話,大眾因為感到不公平而不能接受比定價高幾倍的門票價錢,所以即使有財政能力亦有意願入場,也不欲向黃牛黨低頭。

要徹底解決黃牛飛問題,刑事化是否良方?本文開首第一句已經給了答案。根據香港民政事務局的數據,演唱會公開發售的比率已不足五成。那麼另外的一半在哪裡?排隊黨?黃牛黨?不,是贊助商的內部認購。大家知道槍口應該對準誰了麼?

使用 WordPress.com 設計專業網站
立即開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