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事情,沙巴朝野难得有一样看法:那就是沙巴州本身的自主权,一些半岛州属不能拥有的权利。近三十年来,这些自主权逐渐被联邦政府毫无协商下被侵犯,才是导致沙砂两地对马来亚/西马/半岛有一种反抗的情怀。其实,这不是一般西马朋友的错,错是错在联邦政府和无能州政府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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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来看看五月二十四日沙巴民办报《亚洲时报》的评论:
标题: “参加”或“共组”的争论(作者:立克)
北方大学沙巴历史研究学者兰吉星博士日前发表的言论,像是投下一枚炸弹,不但引起政界的争论不休,也成为民间谈论的一个议题。
兰吉星言论受争议之处,是他称“当年沙巴、砂拉越与西马半岛‘共组’马来西亚,而非‘加入’马来西亚”的说法不能成立。基此,沙巴(与砂拉越)就应认同联邦政府的超越性权利,州政府应该顺从联邦,不能与联邦平起平坐,这是联邦制度的原则云云。
兰吉星此时此地发表这样的言论,自是有其用意,不过他的论点,与要给予更大自主权利、以及认为沙巴在马来西亚应有的权益已被侵蚀或剥削的沙巴汉及政治人物之诉求,有所冲突。
除了来自团结党的联邦科学、工艺及革命部长麦西慕以较“宽容”的态度看待兰吉星的言论之外,来自沙巴民统的联邦种植及原产业部长博纳东博,以及来自沙巴巫统的州旅游、文化及环境部长马西迪,来自沙巴民政党的州工业发展部长陈树杰,都不认同兰吉星的言论。
东博说:“显然的,我们的先贤当年是以伙伴的方式成立大马;我不认为我们是要成立一个全部州属如同西马州属一般的国家,这是违反当初成立大马的原意。”
马西迪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即使沙巴无法与西马半岛达到平等伙伴的地位,但沙巴所拥有的一些自主权,是西马各州所没有,比如我们有自己的内阁制度和移民控制权;若国民统合角度而言,沙巴人需要了解西马半岛的特殊性,西马人民包括决策者,也须了解沙巴的制度。”
陈树杰说:“沙巴、砂拉越、还有新加坡(后来退出)当年和西马半岛‘共组’马来西亚,是不能被抹杀的历史事实,我们不能把这个事实从历史中抹去。”
重要的是,这些发言者,都是来自沙巴的国阵联邦及州部长,不是反对党。而反对党在这个课题上所持的立场,已是人所共知。沙巴进步党便是以“恢复沙巴的自主权”为政治诉求。
经历过马来西亚成立这一段历史演进的人都知道,当年英国人决定放弃对沙砂两州统治权推动成立马来西亚时,受到印尼和菲律宾强烈反对,甚至兴兵犯境。这一举动,反而促使仍在犹豫中的沙砂两州人民,向联合国民意调查团表达要选择“通过成立马来西亚获得独立”的强烈意愿。
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五日马士达华宣誓就任首届沙巴州元首的“马来西亚文告”中,便提及:“我感激你们光临参加这个沙巴州通过参加马来西亚而获得独立的新国家诞生的庆典……”
又在东姑阿杜拉曼发表的“马来西亚宣言”中这样写着:“马来西亚宪法已经制订,它将成为至高无上的法律,上述法律已明文规定,维护各统治者殿下之权利与特权,以及臣民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促进马来西亚这个基于国会民主的君主立宪国家内的和平与和睦。经过马来西亚国会和英国国会通过法律复准之后,上述宪法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起生效。”
“参加”和“共组”这两个字眼,如果咬文嚼字,难免纠缠不清,其实,如果不“参加”或不“共组”,都不会有马来西亚的诞生,这是铁一般的事实;既然能够在差异中结合,应该能够接受这个差异的存在。因此,严守沙砂两州在大马联邦中的保障条款精神,给予沙砂两州某种特殊待遇或自主权,也是合情合理的要求,同时也符合“促进马来西亚这个基于国会民主的君主立宪国家内的和平与和睦”的宪法精神,如此而已。一切争论的终极目的,也不外是实现这个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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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什么是沙巴及砂拉越《独立二十条款》The Twenty 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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