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姑的15+16+24方案
在《英马协定》里,马来亚和英国代表直接讨论了沙巴和砂拉越各项权力保障,沙砂代表和新加坡代表完全没有机会参与。沙砂代表不甘愿被直接确定了命运,于是各自草拟了《独立二十条款》和《独立十八条款》。
这些条款的第17条款和第18条款写明,沙巴和砂拉越的国会议席除了考虑人口之外,还需要考虑土地面积和发展潜能,同时不应该少过新加坡的国会议席。
早在第一轮伦敦谈判(1961年11月)中,以东姑为首的马来亚代表团和麦克米伦为首的英国代表团,议决把新加坡的国席定在15左右,而非根据人口多少而定的25席。
为了回应沙砂代表的诉求,东姑在1962年11月到访亚庇谈判。沙巴代表妥协放弃了财务自理的自主权,扫除了整个马来西亚谈判过程中最大的绊脚石。东姑作为回应,首次宣布把沙巴和砂拉越的国席定在40席。
英国官员在1970年回顾东姑这个提议时(FCO 51/154, no 15, 10 July 1970),如此描述:
他(东姑)不谨慎地发言,他们(沙巴和砂拉越)将在联邦议会中共占40个席位,这无疑给新加坡政府造成了一些尴尬,可能也给他自己的同事造成了尴尬。
显然,在英国官员的眼中,东姑的“40席提议”是没有和英国、新加坡和其他马来亚代表商量过的。现在问题来了,为什么东姑要主推新加坡15席和沙砂40席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