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

繁体 / 简体 /

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28 11:15:18|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临汾量检理办确保工程质量,市建设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程质测管结合临汾市实际情况,临汾量检理办制定本办法。市建设工

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汾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程质测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临汾量检理办是市建设工指依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建筑材料、程质测管建筑构配件、临汾量检理办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测试的市建设工行为。

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客观、程质测管公正、临汾量检理办科学的市建设工原则,确保检测数据的程质测管准确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临汾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章 检测机构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检测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参与任何可能影响检测结果公正性的活动。

第三章 检测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的质量检验、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检验、设备性能检验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现场检测等。

第八条 检测内容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项目,应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临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能力验证和技术比对等活动,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