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地先黎欣賞下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生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係講乜先 (其實睇第27(1)就得架啦,不過我CAP曬佢啦)﹕
27.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由1913年第9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08 c. 67 s. 1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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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純粹技術層面講法律條文,你要話疏忽照顧就唔係字面解咁簡單,係有幾個元素﹕
1. 你作為一個「疏忽照顧既人」要係一個超過16歲既成年人,同時間條例入面「被照顧」/受保障既對象係「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
2. 跟手你要做左「故意襲擊、虐待、忽略」個一抽野,又或者係「導致、促使」「被照顧既人」受到「故意襲擊、虐待、忽略」個一抽野;
3.最終仲要因為個一抽野「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當中所謂既健康損害仲包括一系列既野。
咁先會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睇完上面個抽野,你再睇下明報新聞入面張相﹕
睇完張相,你有冇見到兩個印度同斯里蘭卡女人係「故意......忽略」或者「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
係個有曬圍攔既岸邊攬實個「兒童」,跟手有個浪打埋黎跌低左都係「故意...忽略」既話,咁唔好講10號風球岸邊,你8號風球呀黃雨紅雨呀之類,都唔好拖小朋友出街 -- 一大雨佢跌到,你就仆街鳥。
我已經未講,條例入面第3部份講既「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 如果個小朋友咁樣跌一野就合乎「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咁你平時無風無雨都唔好帶兒童去遊樂場甚至唔好帶佢行山,事關好易會中衣個疏忽照顧。
再者,再專業小小咁講,而家講緊既係刑事罪行,你要有個犯罪意圖 -- 條例都講明要係「故意」做左某些野,連個「意圖」都講埋出黎添。咁你話,個兩個外藉人士帶個「兒童」係「故意」去追風,定係「故意」「忽略」佢,令到佢受傷害丫拿﹖
題外話,我加左上面最尾個段,係因為見到
陸偉雄咁講。
係上面HK01個條LINK既報導入面,我緊係認同阿事務律師陳柏豪既詮釋先係正確啦。
再者,陸偉雄話,「虐兒罪涉及範圍大,不論父母是否具傷害意圖,若其行為或令子女受傷,均有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27條」的虐兒罪」,咁可能係正確 -- 不過就算條例無講「父母是否具傷害意圖」,但係有講個「忽略」同埋個一抽野,係米「故意」丫麻。
所以,就算唔理條例有冇講「傷害意圖」,不過條例係有講「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既行為或意圖,衣點係好重要既罪行元素。
咁你明我想講咩啦﹖
即係咁,如果咁都係「故意....忽略」,都可以用衣條例去告,咁其實好多活動都對兒童好危險 -- 甚至有人會話,其實好多活動都對成人 都好「危險」。
例如,你行夜山行澗就好危險;你唔去政府指定露營地點甚至去埋指定地點其實都係危險,事關有野豬有山泥傾瀉水浸好多風險。
如果用埋上面比優秀部門拉既「觀浪」例子做準則既話,所有親子獨木舟水上活動一定危險過上面個種「觀浪」。
又所以,唔算係題外話。
即係咁,講返正題。
先講最micro,講今次「觀浪」事件。
你講個兩個外藉人士係疏忽照顧兒童,用第212章第27條去拉佢,我就真係唔知你個ground係邊。如果咁都可以拉佢,之後甚至告佢既話,咁以後黃雨就唔好帶兒童出街,佢一跌低你就係疏忽照顧;你話唔好行街啦,不過落雨帶佢搭車之後撞車既話,其實都係疏忽,事關落雨危險就唔好出街啦。
上到庭,你搵陳廣池做個官既話,都唔知告唔告得入。不過,我係被告既話,我見親陳廣池,都會預先話定佢
過度介入啦 -- 佢衣種人才,最適合去人民法院入面做官做審判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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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marco,講政策講法律,其實好多野對兒童甚至對成人都好危險。
又再講危險,你見而家馬路都好危險,所有貨車泥頭車大陸車電車都好危險,咁係米要修埋所有交通條例,所有危駕都要判十年以上冇得求情 -- 丫,炳強話見到帶兒童觀浪好心痛,咁之前阿督察車斷人隻腳佢又有咩感想呢﹖
如果用衣個咁極端既「危險」概念去做標準,其實香港社會好多法例都應該全面修緊。
丫,係喎,小小題外話﹕
咁如果要追求唔知點樣既安全程度,有幾多野要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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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講既係,其實,今次九唔搭八用疏忽照顧兒童去拉左兩個人,真係因為件事夠眼球,有所謂既社會魚論支持。
打風觀浪好危險喎,個畫面好恐怖喎,浪費人力物力去救佢消防員自己都有危險喎﹗
不過,你諗深一層,平時好多野都好危險,個所謂危險意外更加頻繁,不過因為冇畫面,所以就唔緊要,政府有心情米搵下安全帶呀蒟蒻呀黎立下法囉。
咁所以,今次用條九唔搭八既去拉人 -- 等同阿關員打架電單車落黎一樣,你用干擾汽車去拉人一樣,都係拉左先算啦。
當然,點解用干擾汽車去處理個單CASE就心照。今次用疏忽照顧去做,就真做SHOW之餘,再其實係再加恐嚇,再試水溫,睇下日後係米真係可以立新例去告。
所以,今次真係慘絕人懁。
你話,衣兩個外藉人士咁樣比人拉,其實就係無啦啦做左樣板戲,最後拉完告唔告佢,以至告唔告得入,都真係終極唔好彩 -- 官府話會留意網上有冇其他類似事件喎,咁新聞有好多人都帶兒童去睇浪呀,你係米真係會告曬個幾廿友丫﹗
當然,個日影住尖沙咀咁多中國人樣 (我唔係針對大陸人;香港人都係中國人呀下),你估會唔會告佢地,定係搵外藉樣既去告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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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返明報段新聞,當阿黎棟國好含蓄咁講﹕
他同意若要避免市民追風逐浪最有效是立法規管,但本港海岸線範圍廣闊,當局需仔細研究什麼情况及條件下追風逐浪者才須負刑責。
咁其實佢心入面想講既係,你有咁多魚船貨櫃碼頭所謂既魚港甚至好多屋苑都係岸邊。咁你豁免咁多所謂「岸邊必要作業」時 (你冇得唔豁免啦,下麻),如果有咩屋苑道路打風條大路塞左要行海邊,咁又當佢「追風逐浪」呀﹖
唔講屋苑,今次海洋公園間酒店近岸正門都比海浪沖爆,咁你又係米禁止我正門出入﹖我住大澳下白泥鯉魚門,打風打到黎你唔比我行出街走佬呀﹖
再者,你講打風時安全丫麻,打風行山你又禁唔禁呢﹖係米好似兒童安全帶咁,打風行山你操作上好難禁,所以就唔禁,岸邊易操作就咁岸邊,咁呀﹖
所以,黎棟國講完一大輪,補返句,「他強調即使立法亦非一勞永逸,當局需持續宣傳教育,提高市民自律意識」,其實米係想講,你立法都係多Q餘啦。
結論係,其實都係我之前講過既 衝紅綠燈問題。
做官既,特別係做優秀部門既,緊係鐘意立多D法例,比多D權力自己。我用唔用係一回事,不過你比多D「法律武器」我,我做野米越方便囉。
另一方面,香港以往講既咩靈活多變之類,米係政府唔好管咁多,有咩事我自己負責囉。行人沖唔沖紅燈,我有眼睇,我唔係盲,我自己識睇。
你如果相信咩都要管住,法律武器越多越好,咁成個社會米係,政府講咩我先做咩囉;政府冇講話可以,咁米唔做囉。
咁既環境之下,你就唔好講咩靈活多變,講咩創科啦。你講我先做,你唔講,我就躺平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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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世界其實就唔好咁簡單,係非黑即白。所有立法,或者我講既自己責任自己負,其實都係TRADE-OFF。
打風觀浪滑浪係危險,救佢又真係要浪費人力物力。
不過,WELL,一年有幾多次衣類事發生,攪到要殺一警百,用條九唔搭八既例去告﹖一年又有幾多意外,攪到我要,well,悲天憫人,攪一大輪去修例去警告防止衣D野呢﹖
又再者,救人係好危險架,咁米唔好救囉 -- 唔講成日話自己有專業判斷既優秀部門,咁消防救唔救人,都要睇危唔危險先判斷架麻。
咁你冇理由打風就情緒勒索,話打風出動救人自己都好危險 -- 平時工廠大火舊樓大火都好危險架,咁你都係安全情況下先去做架啦。你話追風既人係自製危險冇必要,咁好多舊樓D消防設施成PAT屎咁,咁個火警成因又係咩,又係米「自己羅黎」,定係監管部門都有責任既呢﹖
又再者,都係個句,一年有幾多類似事件﹖
所以,係米因為一年有幾次10號風球,因為個畫面好吸引眼球啦,所以我地就要攪咁多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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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我就唔鐘意咩左膠右膠之類。講得衣D野既,特別係鬧人左膠既,通常都唔知,原來自己話緊自己。
係「官僚系統價值缺失」個POST入面,我話「由保護維港d咁左膠環保野」,其實呢,而家既所謂左右,就真係亂曬龍,同十幾年前真係唔同架啦。
所以,我唔會話自己係右派保守主義 -- 大佬,而家美國 侵侵呀保守主義個班好多野真係弱智架。不過,真係唔認老唔得。到而家,我都仲係傳統新自由主義或者更加近傳統保守主義個邊 -- 政府唔好咁多事,你亦都唔好希望政府越管越多啦。
EVEN係所謂既民主國家,你比政府管咁多,都唔保證會有好事 -- 係香港,你比政府管咁多,就真係油治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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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開法律武器,今日明報垃圾社評個題又話咩「自律不足唯有他律 「追風逐浪」加強執法」,內放仲要講到「惟即使目前未有規管「追風逐浪」的法例,當局依然可以善用現有法律工具,加強執法」。
衣D咁既垃圾,真係唔洗「他律」,就已經一向好「自律」咁擦,真係政府唔洗用「法律工具」,你都已經瀨到盡啦。
最後,講起法律工具就講多句啦。
李家超好野呀,之前有線訪問,講點解要為衣個北部都會區立專屬法例,佢話
「施政報告提出為北部都會區設立專屬法例,是想減少重複審議一些「走過場」的程序,而專項撥款會注入多少資金就需要調研」。
咁原來而家既程序係「走過場」,係形式咋麻。咁,點解唔直接修改而家既法例,令到唔止北都,而係成個香港既所有規劃程序都可以
「減少重複審議一止「走過場」的程序」既﹖
法律工具同法律武器衣家野,真係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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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結尾啦,咁講返個題。
成篇文係米好貼題呢。
唔收費,原因就好簡單。等同之前有人提過,行山要民安隊要政府救,會唔會收費﹖政府都話唔會。原因﹖好簡單,心照啦。
所以,今次追風觀浪會唔會立法﹖我都唔信會囉 -- 一過唔覺意拉左某類人,咁點算呢﹖我地要,無處不旅遊喎﹗
又所以,都要講多次﹕今次拉左個兩個樣板,就真係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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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