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7日星期六

你快點回去火星吧,地球是很危險的(4)

又一單啦。咁睇左我之前個POST,今次又睇下幅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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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幅圖,就算唔識條例,不過睇完我之前既POST,咁智力正常既人會點諗﹖

優秀部門發言人就話,「極有可能被大浪捲走」。

不過,同時間,優秀部門發言人又話,「經初步檢查並無受傷」。

咁所以,我唔講,你都知我想講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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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油治及興丫麻,其實類似既野,每日都發生緊架啦。

之前攪所謂既黃店,屋宇署消防署食環署房署都係好盡責,得閒都去巡邏,睇下搵唔搵到十幾年都冇處理既野出黎,而家就走去處理,睇下有冇機會拉人封艇。

而家用條所謂疏忽照顧兒童既罪,咁樣去拉左衣d所謂追風既人,咁最尾告唔告唔緊要,最緊要既係,我拉你冇成本,社會又有d弱智既魚論支持,咁樣企係道德高地拉多幾個,以後做野米唔洗煩,有咩都可以用衣條罪拉你囉。

咁條例要講「故意...忽略」,要講「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咁都冇人識冇人理架啦。

況且,我講左就係,「阿SIR做野唔洗你教」,我話佢地企係岸邊「極有可能被大浪捲走」就係架啦。

個兒童有冇傷勢﹖條例講既係「相當可能」,咁英文係likely to cause 丫麻,咁而家我話係likely就係likely架啦。你再嘈,遲下你黃雨帶個仔出街,佢都好可能行行下仆街,我到時拉埋你呀。

你話,衣D係米油治及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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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講句。

都係個句﹕條例講既「故意...忽略」,係「故意忽略」個兒童;係「觀浪」入面,家長係「故意」帶佢「觀浪」,唔係「故意忽略」個仔。

就算你唔理上面個元素,死都話就算佢攬實個仔其實都係「故意忽略」個仔,不過「故意」「觀浪期間忽略」(求其將兩樣野combined埋一齊成為「故意」啦) 衣個「方式」係米「相當可能」「導致」你個仔「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講暫時由報導見到既「事實」,阿SIR (我知個個係女人,不過事但啦) 話個仔「經初步檢查並無受傷」就冇關係,事關條例講既係「相當可能」 -- 當然,咁樣企係度都會受傷,就真係作故仔點叻都作唔到出黎既,所以唔好為難阿sir。

咁衣個方式點樣「相當可能」令到個仔「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原來係「極有可能被大浪捲走」喎。

咁你睇下幅圖,真係有幾「極有可能」囉。

ANYWAY,都係個句,上面衣個「極有可能」係廢話,事關「故意忽略」個仔衣個意圖,起碼係報導入面從來未出現 -- 當然,你話個老豆「故意帶佢去觀浪」,之後「故意忽略」唔拖實唔理佢叫佢行開九丈遠,就應該係「故意忽略」。不過,兩單案,你幾時見到咁既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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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有句對聯好耐冇出現。

阿SIR既興趣係咩話﹖

你知我講咩既話,歡迎留言 -- 不過留言係代表你,不代表本人立場。

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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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真係估唔到衣個系列可以出到(4)。你話,幾時拉曬尖沙咀杏花村上鏡上得咁開心個班友丫拿﹖而家油治及興左,真係一個都唔好放過呀。

不過,真係溫馨提示所有家長﹕

而家疏忽照顧AT LEAST拉人既門檻係好低架咋。香港星期日既單車徑其實仲危險過上面張相既情況,起碼個受傷死亡重傷數字係好多好千倍  (我知,台風唔係成日有,咁好難比較既.....不過我而家成段都係打橫黎講,就冇所謂啦)。所以,如果你「故意」帶個仔星期日去踩單車,期間就算你真係貼住佢踩唔比佢離開你一個身位都好,你都好大機會係「故意忽略」;再加上你個仔「極有可能」出意外自己炒車或者比人撞,咁到時你就,一踩上單車徑,可能未開始,就已經,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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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你快點回去火星吧,地球是很危險的(3)

2025年9月27日星期六

父親、傭工攜童追浪 涉疏忽看管被捕

【明報專訊】再有人因「樺加沙」襲港期間追風逐浪被捕。本港周三(24日)懸掛10號風球,警方稱當日社交媒體流傳短片,顯示兩名成人帶同兩名男童到堅尼地城新海傍、近加多近街交界岸邊觀浪。經翻查閉路電視後,警方昨午在西區一住宅單位,以涉「疏忽看管兒童」拘捕兩人,即46歲本地男子及33歲非華裔女子,分別是涉事男童父親及家庭傭工,昨已獲保釋。

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昨稱,事發時堅尼地城新海傍海面有湧浪,海水冲上行人路,被捕人仍帶同兩名小童逗留拍照,極有可能被大浪捲走。她指行動中,在同一單位找到兩名分別4歲及6歲男童,經初步檢查並無受傷。至於涉事男童的母親是否知情,若知情需否負上刑責,張稱連同有否疏忽照顧兒童,及兒童有否受到不必要傷害等,將是警方調查方向。

前日(25日)起一連兩日,西區刑事部已展開兩輪拘捕行動,共拘捕4人,涉因在颱風襲港期間帶同年幼子女前往海邊或高危地點「追風逐浪」,而觸犯「疏忽看管兒童」罪。其中帶同男童到海怡半島觀浪的兩名非華裔女子,前日被扣查,昨已獲准保釋。

「樺加沙」襲港期間,有一家四口在柴灣嘉業街觀浪時母子被浪捲走,父親落海救人同告遇溺。截至昨早,40歲父親已出院,而38歲母親及5歲男童均情况穩定。至於涉事父母會否被捕,張蔚珊昨稱就相關人士行為會有隊伍跟進。

男子10號波下游泳遭檢控

另外,警方周三中午接報指一名男子涉於10號風球懸掛期間,在屯門青山公路一已封閉的公眾泳灘游泳。警員當日接報到場,向該男子發警告,他其後離開現場。警方青山分區經進一步調查,昨向法庭申請傳票,將檢控該名54歲姓戴男子,涉違《泳灘規例》。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50927/s00002/1758908784278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你快點回去火星吧,地球是很危險的(2)

我地先黎欣賞下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生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係講乜先 (其實睇第27(1)就得架啦,不過我CAP曬佢啦)﹕

27.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1)任何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由1991年第50號第4條修訂)

(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由1950年第22號附表修訂;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由1995年第68號第51條修訂)

而就本條而言,凡超過16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父母或其他人,如沒有為該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如本身不能以其他方式提供該等食物、衣物或住宿,卻明知及故意不採取步驟,向負責提供衣食住予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取得此等供給,即當作忽略該兒童或少年人而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的健康受損害。

(2)即使受到實際苦楚或健康損害的情況或可能性已因另一人的行動而消除,犯本條所訂罪行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3)即使與本條所訂罪行有關的兒童或少年人已經死亡,犯該罪的人,仍可循公訴程序予以定罪,或由具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定罪。
(由1913年第9號第2條增補)
[比照 1908 c. 67 s. 12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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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純粹技術層面講法律條文,你要話疏忽照顧就唔係字面解咁簡單,係有幾個元素﹕

1. 你作為一個「疏忽照顧既人」要係一個超過16歲既成年人,同時間條例入面「被照顧」/受保障既對象係「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

2. 跟手你要做左「故意襲擊、虐待、忽略」個一抽野,又或者係「導致、促使」「被照顧既人」受到「故意襲擊、虐待、忽略」個一抽野;

3.最終仲要因為個一抽野「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當中所謂既健康損害仲包括一系列既野。

咁先會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睇完上面個抽野,你再睇下明報新聞入面張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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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完張相,你有冇見到兩個印度同斯里蘭卡女人係「故意......忽略」或者「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

係個有曬圍攔既岸邊攬實個「兒童」,跟手有個浪打埋黎跌低左都係「故意...忽略」既話,咁唔好講10號風球岸邊,你8號風球呀黃雨紅雨呀之類,都唔好拖小朋友出街 -- 一大雨佢跌到,你就仆街鳥。

我已經未講,條例入面第3部份講既「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 如果個小朋友咁樣跌一野就合乎「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咁你平時無風無雨都唔好帶兒童去遊樂場甚至唔好帶佢行山,事關好易會中衣個疏忽照顧。

再者,再專業小小咁講,而家講緊既係刑事罪行,你要有個犯罪意圖 -- 條例都講明要係「故意」做左某些野,連個「意圖」都講埋出黎添。咁你話,個兩個外藉人士帶個「兒童」係「故意」去追風,定係「故意」「忽略」佢,令到佢受傷害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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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我加左上面最尾個段,係因為見到陸偉雄咁講。

係上面HK01個條LINK既報導入面,我緊係認同阿事務律師陳柏豪既詮釋先係正確啦。

再者,陸偉雄話,「虐兒罪涉及範圍大,不論父母是否具傷害意圖,若其行為或令子女受傷,均有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27條」的虐兒罪」,咁可能係正確 -- 不過就算條例無講「父母是否具傷害意圖」,但係有講個「忽略」同埋個一抽野,係米「故意」丫麻。

所以,就算唔理條例有冇講「傷害意圖」,不過條例係有講「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既行為或意圖,衣點係好重要既罪行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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咁你明我想講咩啦﹖

即係咁,如果咁都係「故意....忽略」,都可以用衣條例去告,咁其實好多活動都對兒童好危險 -- 甚至有人會話,其實好多活動都對成人 都好「危險」。

例如,你行夜山行澗就好危險;你唔去政府指定露營地點甚至去埋指定地點其實都係危險,事關有野豬有山泥傾瀉水浸好多風險。

如果用埋上面比優秀部門拉既「觀浪」例子做準則既話,所有親子獨木舟水上活動一定危險過上面個種「觀浪」。

又所以,唔算係題外話。

點解早幾年康文署所有兒童遊樂場地都攪到九唔搭八,安全過太空倉,就係咁解 -- 不過近幾年鐘擺又調轉,講咩要有探索容許挑戰性,所以又整埋D九唔搭八所謂既攀爬架之類,但都不忘補多句「康文署提醒家長,部分遊樂設施具有一定挑戰性,家長宜根據小朋友年齡和能力,選擇適合的設施,享受玩樂時光之餘注意安全,守秩序以及愛惜設施。

亦都所以,點解政府九唔搭八修左例,聲稱要保障兒童乘車安全,所以黎緊11月要求所有私家車都要有安全座椅 -- 不過小巴的小又話有營運考慮,所以唔需要喎。即係,營運考慮,原來又重要過兒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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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係咁,講返正題。

先講最micro,講今次「觀浪」事件。

你講個兩個外藉人士係疏忽照顧兒童,用第212章第27條去拉佢,我就真係唔知你個ground係邊。如果咁都可以拉佢,之後甚至告佢既話,咁以後黃雨就唔好帶兒童出街,佢一跌低你就係疏忽照顧;你話唔好行街啦,不過落雨帶佢搭車之後撞車既話,其實都係疏忽,事關落雨危險就唔好出街啦。

上到庭,你搵陳廣池做個官既話,都唔知告唔告得入。不過,我係被告既話,我見親陳廣池,都會預先話定佢過度介入啦 -- 佢衣種人才,最適合去人民法院入面做官做審判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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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marco,講政策講法律,其實好多野對兒童甚至對成人都好危險。

你話打風觀浪危險﹖你星期日去單車徑踩車就仲危險。不過,政府講左十幾年踩單車要戴頭盔,就到而家都係講字。

又再講危險,你見而家馬路都好危險,所有貨車泥頭車大陸車電車都好危險,咁係米要修埋所有交通條例,所有危駕都要判十年以上冇得求情 -- 丫,炳強話見到帶兒童觀浪好心痛,咁之前阿督察車斷人隻腳佢又有咩感想呢﹖

如果用衣個咁極端既「危險」概念去做標準,其實香港社會好多法例都應該全面修緊。

除左上面講既兒童安全帶,黎緊出年細過45毫米既蒟蒻都會收皮禁售 -- 好彩鄧家彪冇再追住落去講,如果唔係,正常size魚蛋都要收皮。

丫,係喎,小小題外話﹕

因為過往有兒童食左蒟蒻死左所以死因庭建議禁左上面個隻SIZE既蒟蒻丫麻,咁你自己GOOGLE「老翁 鯁死」,其實食豆腐蛋撻糯米糍都會鯁死;你再GOOGLE「兒童 鯁死」就食香腸食提子食包都試過鯁死.......

咁如果要追求唔知點樣既安全程度,有幾多野要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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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講既係,其實,今次九唔搭八用疏忽照顧兒童去拉左兩個人,真係因為件事夠眼球,有所謂既社會魚論支持。

打風觀浪好危險喎,個畫面好恐怖喎,浪費人力物力去救佢消防員自己都有危險喎﹗

不過,你諗深一層,平時好多野都好危險,個所謂危險意外更加頻繁,不過因為冇畫面,所以就唔緊要,政府有心情米搵下安全帶呀蒟蒻呀黎立下法囉。

咁所以,今次用條九唔搭八既去拉人 -- 等同阿關員打架電單車落黎一樣,你用干擾汽車去拉人一樣,都係拉左先算啦。

當然,點解用干擾汽車去處理個單CASE就心照。今次用疏忽照顧去做,就真做SHOW之餘,再其實係再加恐嚇,再試水溫,睇下日後係米真係可以立新例去告。

所以,今次真係慘絕人懁。

你話,衣兩個外藉人士咁樣比人拉,其實就係無啦啦做左樣板戲,最後拉完告唔告佢,以至告唔告得入,都真係終極唔好彩 -- 官府話會留意網上有冇其他類似事件喎,咁新聞有好多人都帶兒童去睇浪呀,你係米真係會告曬個幾廿友丫﹗

當然,個日影住尖沙咀咁多中國人樣 (我唔係針對大陸人;香港人都係中國人呀下),你估會唔會告佢地,定係搵外藉樣既去告丫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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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返明報段新聞,當阿黎棟國好含蓄咁講﹕

他同意若要避免市民追風逐浪最有效是立法規管,但本港海岸線範圍廣闊,當局需仔細研究什麼情况及條件下追風逐浪者才須負刑責。

咁其實佢心入面想講既係,你有咁多魚船貨櫃碼頭所謂既魚港甚至好多屋苑都係岸邊。咁你豁免咁多所謂「岸邊必要作業」時 (你冇得唔豁免啦,下麻),如果有咩屋苑道路打風條大路塞左要行海邊,咁又當佢「追風逐浪」呀﹖

唔講屋苑,今次海洋公園間酒店近岸正門都比海浪沖爆,咁你又係米禁止我正門出入﹖我住大澳下白泥鯉魚門,打風打到黎你唔比我行出街走佬呀﹖

再者,你講打風時安全丫麻,打風行山你又禁唔禁呢﹖係米好似兒童安全帶咁,打風行山你操作上好難禁,所以就唔禁,岸邊易操作就咁岸邊,咁呀﹖

所以,黎棟國講完一大輪,補返句,「他強調即使立法亦非一勞永逸,當局需持續宣傳教育,提高市民自律意識」,其實米係想講,你立法都係多Q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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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係,其實都係我之前講過既 衝紅綠燈問題。

做官既,特別係做優秀部門既,緊係鐘意立多D法例,比多D權力自己。我用唔用係一回事,不過你比多D「法律武器」我,我做野米越方便囉。

另一方面,香港以往講既咩靈活多變之類,米係政府唔好管咁多,有咩事我自己負責囉。行人沖唔沖紅燈,我有眼睇,我唔係盲,我自己識睇。

你如果相信咩都要管住,法律武器越多越好,咁成個社會米係,政府講咩我先做咩囉;政府冇講話可以,咁米唔做囉。

咁既環境之下,你就唔好講咩靈活多變,講咩創科啦。你講我先做,你唔講,我就躺平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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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世界其實就唔好咁簡單,係非黑即白。所有立法,或者我講既自己責任自己負,其實都係TRADE-OFF。

打風觀浪滑浪係危險,救佢又真係要浪費人力物力。

不過,WELL,一年有幾多次衣類事發生,攪到要殺一警百,用條九唔搭八既例去告﹖一年又有幾多意外,攪到我要,well,悲天憫人,攪一大輪去修例去警告防止衣D野呢﹖

又再者,救人係好危險架,咁米唔好救囉 -- 唔講成日話自己有專業判斷既優秀部門,咁消防救唔救人,都要睇危唔危險先判斷架麻。

咁你冇理由打風就情緒勒索,話打風出動救人自己都好危險 -- 平時工廠大火舊樓大火都好危險架,咁你都係安全情況下先去做架啦。你話追風既人係自製危險冇必要,咁好多舊樓D消防設施成PAT屎咁,咁個火警成因又係咩,又係米「自己羅黎」,定係監管部門都有責任既呢﹖

又再者,都係個句,一年有幾多類似事件﹖

所以,係米因為一年有幾次10號風球,因為個畫面好吸引眼球啦,所以我地就要攪咁多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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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其實,我就唔鐘意咩左膠右膠之類。講得衣D野既,特別係鬧人左膠既,通常都唔知,原來自己話緊自己。

係「官僚系統價值缺失」個POST入面,我話「由保護維港d咁左膠環保野」,其實呢,而家既所謂左右,就真係亂曬龍,同十幾年前真係唔同架啦。

所以,我唔會話自己係右派保守主義 -- 大佬,而家美國 侵侵呀保守主義個班好多野真係弱智架。不過,真係唔認老唔得。到而家,我都仲係傳統新自由主義或者更加近傳統保守主義個邊 -- 政府唔好咁多事,你亦都唔好希望政府越管越多啦。

EVEN係所謂既民主國家,你比政府管咁多,都唔保證會有好事 -- 係香港,你比政府管咁多,就真係油治及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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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開法律武器,今日明報垃圾社評個題又話咩「自律不足唯有他律 「追風逐浪」加強執法」,內放仲要講到「惟即使目前未有規管「追風逐浪」的法例,當局依然可以善用現有法律工具,加強執法」

衣D咁既垃圾,真係唔洗「他律」,就已經一向好「自律」咁擦,真係政府唔洗用「法律工具」,你都已經瀨到盡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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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講起法律工具就講多句啦。

李家超好野呀,之前有線訪問,講點解要為衣個北部都會區立專屬法例,佢話「施政報告提出為北部都會區設立專屬法例,是想減少重複審議一些「走過場」的程序,而專項撥款會注入多少資金就需要調研」

咁原來而家既程序係「走過場」,係形式咋麻。咁,點解唔直接修改而家既法例,令到唔止北都,而係成個香港既所有規劃程序都可以「減少重複審議一止「走過場」的程序」既﹖

法律工具同法律武器衣家野,真係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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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結尾啦,咁講返個題。

成篇文係米好貼題呢。

地球特別係香港,真係咩都好危險,咩都要管架 -- 當然,有好多野要管得黎又會特事特辦既。咁所以,都係快點回去火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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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真係最後都要補多句。

好彩我記性好,記得衣段新聞﹕極端天氣行山衝浪遇險求助議員建議收費 政府:市民生命至關重要

唔收費,原因就好簡單。等同之前有人提過,行山要民安隊要政府救,會唔會收費﹖政府都話唔會。原因﹖好簡單,心照啦。

所以,今次追風觀浪會唔會立法﹖我都唔信會囉 -- 一過唔覺意拉左某類人,咁點算呢﹖我地要,無處不旅遊喎﹗

又所以,都要講多次﹕今次拉左個兩個樣板,就真係好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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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你快點回去火星吧,地球是很危險的(1)

要聞

2025年9月26日星期五

首引疏忽照顧管追風 拘兩人 鄧炳強:檢視需否立新例 黎棟國:需研實施範圍

【明報專訊】本港前日10號風球懸掛期間,海怡半島有兩名非華裔女子與一名男童臨岸觀浪拍照,其間3人遭拍岸巨浪淹沒推跌,險象環生。警方調查後昨日拘捕兩名成年女子,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昨晚仍被扣查。今次是警方首次引用疏忽照顧兒童罪行處理觀浪行為,保安局長鄧炳強稱現無法例針對市民追風逐浪,但非無法可依,當局會檢視法例,如有需要會考慮立新例。保安局前局長黎棟國同意當局可考慮立法避免市民追風,但需研究實施範圍。

拘兩女子 8歲童擦傷送院

警稱續查類似事件

警方稱前日留意到社交媒體影片,兩名成人帶一名男童到南區海怡半島岸邊觀浪,其中一名女子自拍時,數米高大浪湧上岸,3人被淹沒倒地,幸好無被捲走。西區警區刑事總督察張蔚珊表示,追查閉路電視片段後鎖定兩名涉案成人身分,昨午在香港仔一住宅單位,拘捕36歲印度裔及33歲斯里蘭卡裔女子,兩人均持香港身分證,分別是男童母親及其朋友。警方在單位尋獲片中8歲男童,他手腳有明顯擦傷,已送院檢查。

除上述兩女子外,網上另有片段顯示一對成年男女帶同兩名小孩,疑在超強颱風襲港時到堅尼地城海旁觀浪。張蔚珊稱警方會繼續調查類似事件,包括網上巡邏,留意有否其他類似片段,作為調查和蒐證方向之一,並徵詢律政司意見;又稱警方前日接報有人在10號波期間仍進入屯門黃金泳灘游泳,會繼續調查,不排除檢控相關人等。

鄧炳強昨在港台《千禧年代》表示,現時雖無法例針對市民追風逐浪,但非無法可依,舉例若市民進入已關閉泳灘會有罰則,執法人員亦會勸喻觀浪者離開現場,否則或構成阻礙警察執法,通常市民在勸喻下都會離開。他稱,對於有父母帶子女去觀浪感心酸,形容是將小朋友置於險境,若發生意外再追究刑責亦太遲,強調需市民自律。

墮海母好轉父出院 子情况仍嚴重

「樺加沙」襲港期間,一家四口在柴灣嘉業街觀浪時母子被浪捲走,父親落海救人同告遇溺。截至昨午5時,該父親已出院,母親轉為穩定,其5歲兒子情况維持嚴重。鄧炳強形容有人墮海屬不幸,當局會研究是否涉違法行為,舉例明知危險但帶小朋友到岸邊會否構成疏忽照顧兒童等。他強調當局目標並非要拘捕市民,而是重視市民安全。

黎:倘涉現例未涵蓋處所 只能勸喻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認為,相關部門現只能以《泳灘規例》、《遊樂場地規例》或「疏忽看管兒童」罪等執法,若涉個人前往法例未有涵蓋之處所,相關人員只能勸喻。他同意若要避免市民追風逐浪最有效是立法規管,但本港海岸線範圍廣闊,當局需仔細研究什麼情况及條件下追風逐浪者才須負刑責。他強調即使立法亦非一勞永逸,當局需持續宣傳教育,提高市民自律意識。

■明報報料熱線﹕[email protected] / 9181 4676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8%a6%81%e8%81%9e/article/20250926/s00001/1758823093145

2025年9月21日星期日

墜落超忌廉的責任制 (2)

衣單野應該冇乜人識,所以星期日都要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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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報成篇文,比楊荷SPIN去監警會,係低能。

你睇梁籌庭同乜春員佐級梁俊傑講話,「警隊設投訴警察課及內部調查課,嚴格規管警員操守和調查;監警會屬警隊以外機構,審視投訴及質詢,警隊需提出改善方案,機制行之有效,令警員警惕」,咁其實搏緊幾大個大霧﹕

而家 阿家超同 楊荷講既「部門首長責任制」有兩級,第一級係一般問題由部門首長負責,第二級 係講緊部門首長都可能有問題要被調查。

成個「部門首長責任制」,係唔單只係講緊咩警員操守。你兩個再加楊荷無啦更講 監警會,其實完全唔春關 監警會事 -- 起碼,而家責任制第二級講既係,部門首長責任,唔止係講緊警員操守,又或者係咩警隊改善方案。

再者,你自己睇監警會條例,即係香港法例第604章《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入面係點講監警會既職能﹖

我搵埋比你,係條例第8條「監警會的職能」,入面全部都係講﹕

(1)監警會的職能是 ——

(a)觀察、監察和覆檢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須匯報投訴的處理或調查,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

(b)監察處長已經或將會在與須匯報投訴有關連的情況下對任何警隊成員採取的行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提供或兼向上述兩者提供它對該行動的意見;

(c)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

其他仲有幾條你有興趣就自己CLICK入去睇。

咁我唔知當時條例係點立,有咩原意目的包咩人。

不過,監警會所有關乎職能同相關工作條文,都係指向 要求處長回應 向處長建議,咁即係條例implict左係唔包調查處長既工作啦。

既然唔包調查處長既工作或者佢既責任,咁又點可能講話,用 監警會去達到「部門首長責任制」目標,做到「部門首長責任制」入面去調查部門首長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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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講咁耐,上面其實係廢話,因為監警會條例同警務人員管理,又或者係調查部門首長有冇因為履行唔到責任而要負責,其實係冇直接關係﹗

事關,警務人員要升遷內部調查革職,其實係要睇香港法例第234章《警隊條例》同埋佢既附屬法例,即係第234A章《警察(紀律)規例》。

係衣一條條例同相關規例之下,究竟監警會係米可以作出決定override衣兩條例,由監警會去決定警務人員既升遷﹖

我唔認為法律上係可能,現實就更加肯定唔會。

所以,監警會其實同部門首長有冇責任,之後係米因為有管理責任而受懲處,其實係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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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再之但係,更加精彩既係,其實234A章講既紀律程序,同高級公務員/高級警務人員完係無關係﹗﹗﹗事關,第234A章第3條係咁寫﹕

3.違紀行為
(1)任何督察或初級警務人員,如犯第(2)款所指明的違紀行為,並 ——
(a)在適當審裁體席前認罪;或
(b)經適當審裁體裁斷控罪成立,
(2012年第59號法律公告)
則可由該審裁體按照本規例予以懲罰。

即係咩﹖

即係,234章只係適用於督察或初級警務人員,即係明報講野個條員佐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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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咁督察以上既警員行為操守紀律係點處理﹖

最簡單講,內部調查係第一步,之後個步就同一般公務員係一樣。

你唔識例,都記得呀時任國安處首任處長蔡展鵬 (衣個名係當時所有新聞都引用,所以我都一定要用)光顧無牌按摩店架麻﹖最後佢係點處理﹖我特登用返政府新聞稿,當時阿處長係咁講

經初步紀律覆檢後,警方已將事件交予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紀律秘書處,該秘書處會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處理事件。

點解無啦啦關公務員事務局事﹖因為,憲委級,即係警司級別開始既警隊內高級公務員,所有相關警務人員既紀律問題,都係由公務員事務局下面既紀律秘書長處理。

你睇最新立法會有份文件,佢都係咁講﹕

4.至於嚴重違規違紀、或被法院裁定干犯刑事罪行的公務員,則必須接受正式紀律行動。公務員事務局轄下的公務員紀律秘書處負責在中央層面處理所有文職公務員和紀律部隊的高級公務員的正式紀律行動;紀律部隊部門首長則處理紀律部隊職系的中級和初級公務員的正式紀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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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阿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 (黎到衣到真係要開佢全名 -- 唔識打都GOOGLE佢個名放返係度﹗) 無講錯架架,香港法例第93章《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第6條2(d)真係咁講﹕

2.本條不適用於以下職位、職位類別或委任 ——
(d)警隊內的職位或職級;(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修訂)

不過,而家政府個公務員管理制度入面,紀律部隊入面既高級公務員,係由公務員事務局下既公務員紀律秘書長負責管理﹗衣班高級公務員,同其他文職一樣,都係受公務員事務局管理架﹗

咁即係咩﹖

即係,你同傳媒講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 (即係監警條例啦) 就係九唔搭八,事關佢唔係睇部門首長責任。

你講因為《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唔適用於警隊,所以新責任制都唔適用於警隊都就係廢話 -- 因為係現有機制以至蔡展鵬個case,《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點講都好,警務人員入面既高級公務員都係由公務員事務局去處理,而非好似佢殺有介事咁講,警隊係有另一套管理 -- 對督察同員佐級係有另一套,不過警司或以上,公務員事務局都係有份管理的。

咁你話,而家個「部門首長責任制」第一層仍然適用於警隊,不過第二層唔適用,其實係咩玩法﹖

當然,你可以話,公務員事務局個中央紀律處係處理紀律問題,查唔到好多廣泛既制度問題。咁不過,而家《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查既野又好廣泛咩﹖

日後你用《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成立咩調查委員會,都係要大修條例架啦。係既話,日後點解唔可以因應個新既責任制,去修埋現時對警務人員個豁免﹖

當然,佢講完話而家條例唔適用於警隊,將來又要修例,咁點解唔修埋個豁免呢,就心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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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長氣D講,當楊荷講到﹕

監警會將監察警隊投訴及運作,《條例》未來亦不會涵蓋警隊及作第二級調查,但強調部門「首長負責」的概念及第一級調查仍適用於警隊。

咁唔好理佢弱智到講咩「部門首長負責的概念仍適用於警隊」-- 咁係部門首長,就緊係負責架啦,佢講黎純粹係九唔搭八扮有道理遮下醜。

你睇施政報告,而家第一及二級調查係指﹕

第一級: 若問題屬一般性質,調查由部門首長負責,查找不足,予以改善,並按照公務員管理制度對過失人員作出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

第二級如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調查由專為責任制設立的調查小組負責,查找不足與釐清責任。

咁而家第二級唔適用於警隊丫麻,即係唔會查部門首長,即係唔查處長,亦都唔會有「專為責任制設立的調查小組負責」啦。

咁至於第一級,係指「調查由部門首長負責  ... 並按照公務員管理制度對過失人員作出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丫麻。

咁以後繼續有強姦非禮高買車斷市民隻腳,又或者係集體違規事件 例如通州街個單妨礙司法公正,咁會唔會啟動第一級調查,又會唔會有咩人要負管理責任,要「作出相應行政或紀律處理」丫拿﹖

當然,你唔好問,衣d問題係米責任制第二級入面講既「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 -- 就算係,楊荷話左,警隊係唔受第二級責任制管理架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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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係,無架,其實預左責任制係唔會適用於超然部門架啦。

不過,楊荷出黎講乜春監警會條例去轉移視線,就真係核突。跟手再講咩第一級責任制仍然適用,就係痴線。

你一句講話,警務處工作特殊,咁米算囉。

佢講完警隊工作特殊,之後仲要講咁大堆野去幫佢解釋,點解警隊入面既首長又突然可以有唔同待遇,米係節墮囉。

我就算當監警會真係大公無私,又真係好有成效。不過,當你話「監警會將監察警隊投訴及運作」,咁睇返條例入面「監警會職能」,監警會最似樣會「監察警隊運作」都係得第8(1)(c)衣條﹕

在警隊採納的常規或程序中,找出已經或可能會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並(如監警會認為適當)就該等常規或程序,向處長或行政長官或兼向上述兩者作出建議;

咁監警會衣個職能,又同你個兩級責任制點比呢﹖

再者,咁我又想問,而家既常規入面,有咩缺失或者不足之處,攪到耐唔耐都有大大單貪污呀妨礙司法公正呀非禮之類既問題出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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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幾樣,小小題外話﹕

1.明報講到,「特首李家超昨表示,責任制涵蓋常任秘書長」,其實應該係錯。

事關,阿家超係cable新聞講既係,如果常秘係部門首長,就會涵蓋 -- 咁亦即係話,當常秘唔係署長唔係部門首長,米唔會涵蓋。

不過,抽句水都要講﹕跟手家超又係講錯,佢話如果首長係D3 D6 或者D8都好,佢睇既係負責職位 (之類啦)。WELL,常秘係D8囉,其他幾個唔係常秘職級囉。

所以,ANYWAY,責任制唔係「涵蓋常任秘書長」,而係睇個常秘係米同時係處長 -- 我記憶中,只有房屋局常秘先同時廉任房署署長,好大既庫務署環保署土木工程署等等,都唔係常秘廉任。

2.記唔記得前排車斷市民隻腳個單野,之後阿處長講乜﹖佢咁講

「我們尊重法庭判決,法官會周詳考慮所有因素去決定判刑,這我就不方便評論判刑如何。但後續我們會繼續做一貫、一些既定機制,即是在所有法律程序完成之後,我們會有覆檢,看看有沒有後續工作,包括紀律處分。」

咁你話,衣位督察級既就緊係緊係走內部程序 -- 未到憲委級即係高級警務人員,都唔係公務員事務局負責丫麻。

不過,佢求情時有咁多個助理處長呀分區指揮官話﹕「被告當時駕駛經驗尚淺,並非因慣性的魯莽而造成意外,若判處監禁會斷送被告的警察生涯,惟社會需要熱心幫助市民的警察」,咁你話佢會唔會革職﹖

唔革職既話,優秀部門 入面究竟有幾多個有案底既優秀人才丫拿﹖你話包唔包括衣位危駕警司呢﹖

而家講到監警會好似會主動去睇警隊運作丫麻,咁監警會有咩講丫拿﹖

3.傳媒好關心個責任制係米適用於警隊。不過,WELL,其實紀律部隊仲包括海關呀消防呀以至又係好優秀既懲教,佢地受衣個既《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管理,咁你話點算好呢﹖

4.唔係題外話。應該冇人識,不過識既話可以咁樣反駁我上面寫既野﹕

監警會條例第29條講明,「處長須遵從監警會的要求」(除非係某些特殊情況下啦),咁監警會都可以要求處長問責啦。

不過,上面都話,成條例都implicit左處長唔受佢理。二黎,丫,陳輝旺點死架話﹖監警會有咩建議話﹖監警會又可唔可以建議將某警務人員革職呢﹖

我相信冇衣個法定權力 -- 就算有,都唔會用。就算你硬膠膠去左KK園,你都會醒水自己辭職啦,下麻。

5.抽多次水﹕衣篇真係教育文,睇完就唔好聽阿散仔會主席講咩「警員升遷從不屬委員會的機制」 -- 你睇阿展鵬,就知高級公務員同阿散仔既紀律機制,當中當然包括降唔降職之類,係有唔同,高級警員既紀律機制係同文職一樣,都係由公務員事務局去睇的。

6.最後,唔係玩野,不過應該又係冇人記得。

係問責制之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仍然保留公務員身份。阿楊荷剛剛好60歲,唔知退休未。不過,用返新個責任制,佢又係局長,又係公務員,咁可唔可以用新個問責制玩佢呢﹖

WELL,又應該唔可以既,事關好似家超講,個新制係攪署長,唔係攪局長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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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WELL,唔好錯重點。

我成篇文想講既,唔係優秀部門。

我想講既,係 以往所謂既天子門生人中之龍精英中既精英,係點樣節墮,要九唔搭八為優秀部門解畫,解佢地點解咁優秀,可以又再次被特事特辦 -- 解得黎,仲要九唔搭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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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係最後,補多句。

楊荷話,而家有監警會去睇住警隊既運作,所以新既責任制第二級就唔需要適用落去啦。

咁其他政府部門,其實都有申訴專員公署,仲有講到自己好把炮好主動調查觀音水既審計署 -- 審計署仲要係根據基本法第58條委任,講到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審計署,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咁仲唔係勁過監警會﹖

係既話,咁點解其他政府部門就要攪個責任制,可能受到咩「責任制設立的調查小組負責,查找不足與釐清責任」,又之但係優秀部門就可以由個基本法都冇講到既機構去處理既﹖

新個機制下既調查小組,真係把炮過審計署,所以要橫空出世添﹗

衣樣野冇人問過,阿局長真係要解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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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墜落超忌廉的責任制 (1)

港聞

2025年9月21日星期日

首長責任制修例不涵警隊 監警續跟 明年上半年料有草案 敘用委會可向所有公僕索資料

【明報專訊】《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賦權公務員敘用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調查部門的「嚴重問題」。公務員事務局長楊何蓓茵昨稱,預計明年上半年完成草擬相關的修例草案。至於會否擴大調查範圍至紀律部隊,楊太說《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不涵蓋警隊,監警會將監察警隊投訴,又說委員會可向所有公務員索取資料,並視乎事件性質決定是否披露調查。特首李家超昨表示,責任制涵蓋常任秘書長,如委員會調查發現有政策問題,將以政治問責制處理司局長責任。

公務員事務局亦會加強公務員評核機制,楊何蓓茵昨在政策措施記者會稱,現時評核太寬鬆,部門「好人文化」有礙建設有效團隊,明年將推出措施清晰分辨公務員表現和加強賞罰分明制度。現時公務員分6級評核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本報稱,未掌握所有公務員的評級分佈,但普遍集中頭兩等,小量人員獲評最後三等。

楊何:好人文化礙建團隊 明年推措施加強賞罰

至於「部門首長責任制」設兩級,第一級由部門首長調查「一般性質」問題,處分過失者;第二級涉嚴重問題、廣泛系統問題,或涉部門首長之問題,局長獲司長同意或司長主動指示下啟動獨立調查機制,由委員會調查,並可邀專家或與被調查部門無關之政府人員參與。

楊何蓓茵昨稱,委員會獨立於政府,過去5年就逾6300宗個案向政府提供意見,涵蓋招聘、晉升和紀律等,有信心可公正調查。她說,委員會可向所有公務員索取資料及文件,希望徹底調查,又說屬第二級調查的事件受大眾關注,將視乎事件性質適當披露。


視性質適當披露調查 稱「首長負責」概念適用警隊

現行《公務員敘用委員會條例》列明委員會不適用於調查特首、司長及警隊等。楊太稱,監警會將監察警隊投訴及運作,《條例》未來亦不會涵蓋警隊及作第二級調查,但強調部門「首長負責」的概念及第一級調查仍適用於警隊。

梁籌庭:委會擴權增阻嚇 員佐會:警投訴制行之有效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贊同擴大委員會權責有助增加阻嚇力,認為披露調查結果是好事。他說,司局長屬問責官員,公眾亦會監察部門運作,相信部門首長難卸責。至於第二級調查不適用於警隊,梁說一般公務員與警隊的區別一直有爭議,難評公平否,認為警隊雖要維持治安,但一般公務員亦支撐政府工作,政府日後處理公務員責任時需一視同仁,並增加監警會透明度,「讓人看到你(政府)有否大細超」。

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梁俊傑稱,警隊設投訴警察課及內部調查課,嚴格規管警員操守和調查;監警會屬警隊以外機構,審視投訴及質詢,警隊需提出改善方案,機制行之有效,令警員警惕。他又說,警員升遷從不屬委員會的機制,且警隊工作特殊,執法時需兼顧法例較多,認同有需要與其他公務員區分。

明報記者

(2025年施政報告)


原文網址:https://news.mingpao.com/pns/%E6%B8%AF%E8%81%9E/article/20250921/s00002/1758393163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