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

火災.司法程序

真係唔掂,關於大埔大火,真係打埋最後一次。

下面林妙茵FB篇文,其實冇特別。不過,佢一句可以留意﹕「(講得非常「盡」,唔知對往後司法程序可有影響)」。

即係,擒日,阿廉政專員胡英明走出黎講左好多野,講左好多調查發現,例如承建商點樣係打風之後買過另一批網,仲講埋唔同網既價錢。跟手,好多傳媒就話,承建商因為慳過10萬8萬,犧牲好多條人命。

係擒日,RENEWS即刻出左衣張圖,跟手好多人傳。不過,今次RENEWS同好多人,真係有問題的。

***********
正題。

係記者會入面,除左廉政專員之外,陳國基仲講咩蠅頭小利,處心積慮等等。

聽完,我真係打個突。

之前都講左,廉署任何行動,係唔會公佈行動,更加唔會公佈任何調查細節,以免影響調查結果,或者比人毀滅證據。

你自己睇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其實係有特別針對條文,特別講左點為之罪行。

當然,胡英明作為廉政專員,佢緊係可以話自己有合法權限向傳媒同公眾披露咁多調查細節,所以第201章第30條緊係唔適用啦。

不過,政府以往一直對於「已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其實係點處理,係有咩原則話﹖

2021年,阿律政司係佢自己網誌係咁講﹕

我們留意到本港以至海外社會不時有個別人士對一些法庭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不當的言論,例如有政客無理地要求我們對被告人撤銷控罪甚至立即釋放,又或者針對履行檢控工作的人員作出不合理的抨擊。而這種情況似乎越來越多。對於司法程序尚在進行的案件,我重申不單止是律政司,社會上所有人均不應肆意發表評論,亦即是「迴避待決案件」(sub-judice)的法律原則。任何人都應該待法庭作出裁決後,先閱讀判辭,才進行客觀和理性的討論,這樣就可以消除大家對法庭裁決的一些不必要誤解。

再係早一年前,政府官方/DOJ引述阿終審法院法官,又係點講類似既野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向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但該等權利並非絕對。正如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在二○二○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指出:「為使社會上其他人的權利和自由不會受到不可接受的影響,行使這些權利需要有限制。明白這一點是重要的。」

即係,以往好多案件,政府都用「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方便作出評論」,之後就咩都收埋。

咁衣個「不方便作出評論」係有爭議,政府某些案件某些情況下,係米可以透露多少已知事實 。即係,官方唔應該所有野都保密,唔同公眾交代 (國安案呢,就另一回事,事關條例就講明要保密啦)。

不過,「迴避待決案件」原則係司法公正其中一個好重要既元素,亦都可以好多人利用衣個原則去challenge法庭既決定,最尾甚至會講到法庭係米獨立自主之類  。

而家政府同律政司最鐘意講衣句,叫社會唔好討論啦 (當然,佢地唔會理自己既說話同行為有冇落差啦)。而阿下家產湯家驊之流,亦都必然會同你講,社會唔好討論啦,會影響法庭影響之後取得公義既機會之類呀。

之但係,點都好,你一開file調查,其實就係入左司法程序,政府要講好多野,其實都要好小心。

*********
我比個好簡單既例子,我淨係QUOTE明報,阿胡英明咁講﹕

廉政專員胡英明表示,調查發現,今年7月颱風後原先的棚網被破壞,涉案者於一間本地供應商以每卷54元分批購買2300卷不合阻燃標準的防護網,涉約7.5萬平方米,足以包圍8廈,因應10月底中環發生涉棚網火警,涉案者恐棚網被抽驗,於同一供應商以每卷100元購買115卷合乎阻燃標準的防護網,並安裝在「棚腳」位置,以圖魚目混珠獲合格結果。按此計算,使用不合格棚網比達標棚網節省約10萬元。

佢既所謂「調查發現」,其實個意思係乜﹖我擒日聽完,都起碼有兩個意思﹕

1. 佢調查到有人係颳風後「以每卷54元分批購買2300卷不合阻燃標準的防護網」,之後再「推論」有人係「恐棚網被抽檢」,所以「再推論」佢地「以圖魚目混珠獲合格結果」;

2.佢既「調查發現」,其實係黎自承建商或者有人既供詞,所以衣個唔係「推論」,而係「事實」。

兩者係好唔同 -- 唔講係調查以至法庭審訊角,係發佈新聞事實既角度,個訊息都好唔同。

如果係上面第一項,咁胡英明擒日講既野,其實都係佢既猜測 -- 有冇可能個「事實」係,或者承建商上到庭可以咁樣辯解 -- 打風後棚網被破壞,承建商米拿拿聲買住D網頂住先囉,咁個D網係有合格證架,咁我係承建商又點知個合格證係假﹖又或者係,阿顧問同承建商老細即刻叫個判頭買返D網,去保障工地安全。點知,個判頭求其買個唔知邊度黎既網。

我唔係幫承建商講野,不過作為一個「事實」,如果你唔係由第二項,即係承建商親口承認供詞的話,咁你可以咁樣係記者會講出黎,令到成個社會以至傳媒認定衣個係「事實」﹖

擒日聽完佢講,我非常懷疑佢係上面第一項既意思 (我唔係好相信承建商老細會咁正氣咁有良心,一野就承認自己為左慳錢去買個明知唔合格既網 -- 雖然廉署調查權力其實好大)。

所以,我即刻同友人講,佢可以大約講下調查,不過係米要講咁多;就算要講,需唔需要加「懷疑」兩隻字,以免日後司法程序有手尾跟。

***********
仲有,你仲要特別留意,今次係以「誤殺」去拉咁多人。你要告誤殺,真係要證明好多意圖,例如畜意作出某些行為,個行為又要對人構成傷害,有好多好多野。

你而家講咁多野,最尾有冇人會話你影響司法,最尾可以係庭上做好多野﹖

************
再者,「迴避待決案件」原則,其實真係要好小心處理。

除左官員評論簡介案情,以往立法會做調查委員會,其實都係好小心處理 -- 當年立法會都仲遵重法治,唔會好似係近排同性件侶替代框架個鬧劇咁,講到法庭迫政府,講到可以唔理終審法院判決。

求其搵,你睇返幾十年前既短椿案,立法會法律顧問都要咁比法律意見,特別強調個自我約束原則,用左個例子,去提醒個獨立調查委員會﹕

舉例而言,有關某名地盤工程師是否經常與該地盤的承建商有社交接觸的問題,如該名承建商已被控行賄,而有關的刑事法律程序正待決或在進行中,則在研究該問題便應小心謹慎。另一可能要作自我制約的情況是,公眾利益成為需予考慮的因素。

當然,而家陳國基講咁多野,以至其實近年差佬D記者會都講好多類似既野,就衣個自我約束原則,可能都不合時宜鳥。

***********
不過,最攪笑既係,係同一場合,有記者問到阿黃big deal去報案,再講到「其實這單工程是由上屆業主立案法團通過,包括黃碧嬌本人在內的這些法團成員,是否在ICAC和警方的報案調查範圍之內﹖」時,阿炳強係點答話﹖

QUOTE政府新聞稿,阿炳強係咁講﹕

我補充一下警隊和廉署的聯合調查。首先,就有沒有拘捕個別人士或調查個別人士,我們不方便透露個別情況,但無論你的身分為何,是新業主立案法團也好,舊業主立案法團也好,若調查後有證據就會拘捕,有進一步證據就會檢控。

你拉承建商顧問公司就大鑼大鼓,連個調查細節都講埋 (雖則就好似我上面咁講,我唔知佢講既有幾多係推論有幾多係事實)。

到問你會唔會查舊法團,你就話「我們不方便透露個別情況」

***********
ANYWAY,我一開話renews同好多媒體今次有問題,其實係,傳媒要做既係問問題,要迫政府講清楚,要搵所謂既真相。

今次政府走出黎,傳媒就算唔理佢係米仍然遵重「迴避待決案件法律」原則,唔討論係衣個原則之下,究竟政府應該比幾多訊息出黎。

傳媒起碼要做或者小心既係,政府突然間講咁多野出黎,其實係米一個公關,去嘗試平息民意﹖佢突然間講咁多野出黎,又有幾多係導向,係選擇性發放資料,係轉移視線,即係只不過係成個公關campaign既其中一環﹖

所以,當政府即係阿廉政專員講到一PAT PAT,咁傳媒應該要冷靜。

你而家跳出黎,因為憤怒,咁輕易就跟左政府走,衣個就真係「相信政府」,真係好危險的。

當然,如果你係大文經濟信報HK01甚至某程度上明報,衣D宣傳機器,就無所謂。不過,你真係傳媒,就要小心報導。

***********
補多句。

我都FAIR,同埋以身作則,嚴謹小小,用返政府新聞稿再QUOTE多次廉政專員點講,認真睇下佢既講法有咩問題要再問﹕

廉政專員:各位傳媒朋友,鑑於大埔宏福苑火災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廉署於上星期四,即十一月二十七日成立專案小組,就宏福苑維修工程可能涉及貪污展開全面調查。到目前為止,廉署一共拘捕了12名人士,包括工程顧問、承建商和搭棚「判頭」。在貪污調查期間,廉署發現工程曾使用未達阻燃標準的防護網放在棚架上。我現在向大家交代詳情。

事源今年七月後,因颱風襲港破壞了原先安裝在棚架的防護網,於是有涉案人士在一間本地供應商分批購買防護網以作更換。證據顯示,涉案人士以每卷54元買了2 300卷,即約75 000平方米不達阻燃標準的防護網替換損毀地方。經我們計算,這批防護網足以包裹八幢大廈。

今年十月尾,中環發生了一宗涉及棚架防護網的火警,涉案人士擔心棚架防護網會被抽查檢驗,為應付檢測,涉案人士向同一間本地供應商以每卷100元額外購買115卷,即約3 700平方米達阻燃標準的防護網,安裝在每棟樓宇的「棚腳」以圖魚目混珠,令往後的測試結果合格。

正如剛才保安局局長透露,警方與廉署已成立聯合調查小組調查事件,雙方已開始與律政司檢視調查所得的證據,以考慮是否有足夠證據檢控涉案人士。

廉政專員講既係,「證據顯示」、「檢視調查所得的證據」。咁我估,佢講既「證據」,唔係「證供」,而係「單據」同其他環境證據。

不過,作為記者,你係米都應該問清楚,衣個「證據」係米「證供」定其他證據;所謂既「檢控涉案人士」,究竟係承建商老細,判頭,顧問公司,定係咩人﹖

再要問既,係之前個批網有濱州認證 (之類啦),新個批又有冇﹖政府話有7個棚網樣本唔達標啦,係米7個都係新買既網,即係濱州認證既舊網,全部都合格 -- 衣點係好重要的,事關政府而家出黎既訊息係,舊網冇事,濱州驗過既係好安全的。

又再最重要個點係,就算今次「證據」真係「證供」,咁個「證供」係話,承建商或者判頭或者唔知邊個,佢地既「證供」係話「原本個網損毀左所以買個新既黎換」,定係「為左慳錢為左蠅頭小利,我特登買唔合格既網黎到換」﹖

衣兩個唔同版本既「證供」,已經係好唔同既「事實」呢。

當然,你問咁深入,阿專員就會同你講,「事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不便作出評論」。

***********
完。

我真係唔會再寫衣單野架啦。

***********
【迷網】

災難過後,大家悲慟傍惶焦躁,心裡有千萬個問號。此時一定要小心講嘢——特別是官員,訊息發放要謹慎、清晰、不宜過早落結論,否則,很易造成迷惘、混亂、焦點錯置,對政府觀感和公信力有負面影響。

1.
政府今午(1/12)關於「宏福苑大廈棚網到底有沒有問題」交代了迄今最具體仔細的說法,也是五日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第三度講及棚網:
27/11周四凌晨
「消防同事在滅火和救援過程中,我們發現有關大廈外牆的保護網和保護膜、一些防水的帆布和一些塑膠布,它們受火後,其蔓延程度是遠比一些合規格的物料猛烈,蔓延速度亦較快,我們覺得這是不尋常的。」
28/11周五下午
「我們初步化驗了大廈的棚網、保護網,初步化驗發覺它達到阻燃的要求,但是包圍大廈窗戶的發泡膠板是高度易燃的」
1/12周一下午
政府交代在宏福苑撿得的20個棚網樣本有7個未達阻燃標準,分別在宏泰、宏道、宏仁和宏志閣的高中低層採集。又解釋點解5日間,有可疑-->達標-->唔達標。
「由於當時火災仍然很厲害,所以我們同事只能在未被火波及的宏志閣地下檢取初步樣本測試,初步圍網測試合乎抗火標準,但是發泡膠當然非常易燃。檢查結果其實跟我們現場救火同事觀察,以及事後很多專家的觀察、市民大眾的觀察並不一致,於是在火勢稍為受控制時,我們同時就在宏福苑八幢大廈不同地方檢取樣本。」
「現場很多圍網都燒光了,不合標準大部分燒光了,剩餘的大部分達抗阻燃燒力留得低,但當然我們同事如何艱辛都會獲取證據。」
官員們知道公開發言時曾經講過不全面的資訊,於是今日在交代最新發現時一併主動解釋當日點解咁講,總好過當冇件事,但這也反映了28/11的發言是「講過龍」:
-那天的「初步發現」原來只從一幢未波及的樓宇地下檢走,採樣顯然未夠全面,但局長發言卻沒有交代樣本數目、來源和限制;
-這是很重要的資訊,要是當時已有計劃八幢都取樣,何必急著公布八份一結果?(尤其是那八份一是特例)
-就當因為局長心急,想「有幾多講幾多」,那麼當時講成「我們從唯一一座未燒的大廈撿走的棚網樣本,驗出有阻燃性;但且慢,其他七幢仍有待採樣,我們會從各幢僅餘的、燒剩的網,盡力採樣再驗,因此不能目前下結論」如此便清晰得多,不會讓人理解成「局長話棚網冇問題喎」。

2.
是日記者會有四位官員發言,但有機會提問的記者只三人,全程25分鐘就結束了。如此重大的調查進展,如此多疑問,為何不讓記者多問幾條?
有記者問到勞工處過去17個月到宏福苑巡查了16次,巡查時有沒有撿走棚網樣檢測?抑或看了證書便當合格?當中會否有人涉及行為疏忽?
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事後在FB出po(如圖),質疑傳媒專業水平是否足夠:「有人犯了法成功暫時隱瞞犯法行為令執法者末能即時偵破是執法者之錯?為什麼暗地裏譴責執法者卻不去追究犯法者?這是什麼邏輯、什麼常理、什麼社會公義?這種政治立場主導一切是非對錯的思維正蠶食着我們的社會穩定與和諧,增加着社會分化和矛盾。希望大家理智對事,不要被別有用心的人破壞社會得逞。」
這是嚴厲的批評,我認為對記者不公道:
-巡查的目的為了甚麼?正是為了阻嚇壞人,預防棚網不達標引致嚴重後果。若巡查變得太routine,routine到人家會估到你睇乜嘢、抽邊度,識得「超前部署」規避,咁個巡查就等於冇用。
-這未必是巡查嗰位職員的個人責任,可能是巡查制度有疏漏,可能根本防不勝防...無論如何這也是一條正路提問、是公眾想問的問題,也是好機會讓官員解釋。怎麼會牽扯到「政治立場主導一切是非對錯的思維」?
-記者何來「不去追究犯法者」?記者正是想問為什麼不是早一點發現到犯法者。
-這是什麼邏輯、什麼常理、什麼社會公義?

3.
若果記者會能容得下多些記者提問,還有很多事情值得問下去:
-官員說阻燃性不達標的樣本是在「只有消防員才能到達的地方」、「例如在大廈的背面,不可以直接從窗戶拿到,而是需要同事特地爬出去才拿到的地方」。那麼,連日來房屋局獨立審查組和屋宇署到全港不同樓宇抽查,是在甚麼位置取樣?有沒有消防員支援「捨易取難」?
-如果不是「取易又取難」,怎樣確保檢測結果全面?
-這幾天多個圍了網維修中的屋苑,居民都惴惴不安,紛紛自行剪網測試阻燃,如今揭出「魚目混珠」操作,似乎怎樣剪也不夠全面、不能完全放心,這種潛在的風險如何解決?全港拆網?還是怎樣?
-陳國基形容,有人以這種方法逃過檢查「非常蠱惑」、「處心積慮」、「非常可恥」、「為了蠅頭小利,害死了這麼多人性命」(講得非常「盡」,唔知對往後司法程序可有影響)。然而,更根源的問題,是在制度上、政策上、產業結構上,怎樣形成了土壤、環境,讓大維修的市場滋生出一群害群之馬?又是甚麼監管的缺失讓這些人有機可乘?
-目前廉署、警方查刑事責任;消防查火警起因和大量傷亡原因;顯然皆未觸及根源問題。若要查及制度,事涉很多部門、很多官員、很多決策,如何能服眾和公道?會否成立獨立調查委會?
這是現成的、行之有效、是根據香港法例第86章有法可依的制度,由獨立人士主持(過往多是法官),有傳召權、透明度高。只要這些本質不變,管它叫獨立調查委員會、特別調查委員會、還是李家超特首特別委派高級別專責調查委員會,我冇意見。
社會要從災難中療傷前行,基礎是找出事實、查清個人責任和制度缺失,當連棚網都搞到變迷惘之際,呢啲咁深嘅問題,交俾一個獨立機制去搵答案,對保障政府公信力和權威有益無害。
#
截圖:政府新聞網、湯家驊FB



沒有留言: